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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马景宇)6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除《企业发展报告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外,《创新型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内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存托凭证申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发起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的实施规定》, 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型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同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DR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7日起可递送CDR发行申请

《存托凭证条例》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并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具体安排。修订后的《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利润和无亏损的发行条件。

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设置了严格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机制。有意参与试点的创新型企业,经经验丰富的保荐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慎的验证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加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中国证监会将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合法、全面、严格监管的要求对投资者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控制试点企业和融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间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计划,建立合理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和谨慎报价。

标题:CDR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7日起可递送CDR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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