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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创新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的实施规定》。《实施条例》共有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提高对创新型企业特殊情况和相关风险的尽职调查要求。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增加了发起人对协议控制结构、不同投票权结构、投票协议或其他特殊公司治理安排的尽职调查要求。第二,在发行存托凭证方面,增加了保荐人对存托保管安排、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存款人对基本证券及相关财产的担保安排、托管人资格及其他与存托凭证发行和上市有关的事项的尽职调查要求。三是在风险因素方面,增加了保荐人对境内外法律制度差异、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基本股变动等因素造成的风险的尽职调查要求。第四,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增加保荐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总体安排是否不低于国内法要求的尽职调查要求。五是加大对创新企业境外违法违规和设立境内证券事务机构的尽职调查要求。

证监会发布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其次,简化一些不适用于创新型企业的不必要的尽职调查要求。第一,对于不存在重组等环节的创新型企业,保荐人免除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第二,对于红筹企业,对重组和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等的尽职调查要求。,在海外市场筹集的资金得到了简化。第三,对于符合要求的创新型企业,简化了本次募集资金的尽职调查要求。改进一些创新企业的尽职调查方法。

证监会发布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第三,完善一些创新企业的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已在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相关信息已在海外市场的法律文件中公开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条例》完善了此类创新企业的尽职调查方法,允许保荐人通过查阅境外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开披露文件,利用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尽职调查。同时,为保证保荐工作的质量,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对上述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认真审核。如有疑问,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查。《实施条例》强调,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以公开披露文件或者专业意见的方式免除或者减轻。

标题:证监会发布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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