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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商人黄先生深感“无助”:因为两张银行卡还在,一个小时之内就被网上偷了八次,总计超过3万元。

黄先生发现卡内资金异常变化后,立即将涉及的银行卡拿到相关银行进行口头挂失。如果银行卡被网络窃取,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吗?黄光裕随后在一场诉讼中起诉了该银行。

在网上搜索关键词“银行卡网络盗窃”时,国家商报记者发现,黄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然后,如果将来发生类似的情况,将会有一个关于如何在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划分责任的明确的“定义”。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假卡交易、网络盗窃等民事纠纷案件做出了相关规定。

“全额罚息”将结束

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持卡人与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单位因使用银行卡发生的民事纠纷。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

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规定》分别定义了“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超额利息的调整、复利和违约金”等。

根据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持卡人根据未偿透支金额主张从记账日至还款日支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发卡银行未能履行其合理的提示和解释义务,即“按最低还款额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按透支总额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收取透支利息”的条款,持卡人主张按未偿透支额支付透支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卡网络盗刷该谁担责? 最高法拟明确界定

此外,尽管发卡银行已经履行了其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经偿还了透支总额的90%,如果持卡人要求按照未偿还金额支付透支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根据信用卡合同,或支付分期付款费用、违约金等。,如果相应金额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人民法院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金额;但是,对于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要求返还的年利率超过24%且不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信用卡的“全额罚息”多年来一直受到公众舆论的广泛批评。近年来,许多银行修改了条款,只按未偿金额支付利息。此外,一些银行还引入了“时间容忍”和“容忍”条款。所谓“时间容忍度”,是指银行在还款日后设定了几天的宽限期,持卡人在宽限期内的还款被记录为按时还款。“宽容”是指持卡人未能足额还款,但未还款部分金额较小(如低于100元),银行不收取利息,而是在下一张账单中计算未还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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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卡交易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以被撤销

本条例所称“假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进行现金支取、消费、转账等行为。,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透支金额增加。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持卡人声称存在假卡交易,他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件涉及银行卡交易时他持有的真卡、案件涉及银行卡交易前后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也就是说,持卡人声称存在“假卡交易”,需要提供有效证据。同样,如果发行人声称有争议的交易是持卡人自己的交易或授权交易,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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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发卡银行的通知义务、持卡人的通知义务、向警方报告或报告损失的义务以及发卡银行核实和保存证据的义务。

对于借记卡假卡交易的责任,持卡人要求发卡银行按照借记卡合同约定支付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按照假信用卡交易合同偿还透支款和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持卡人要求发卡银行返还被扣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刷卡过错,主张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发卡银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银行主张持卡人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卡银行知道或应该知道假卡交易存在争议,并在确定假卡交易的责任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假卡交易负责时为持卡人制作了不良信用记录,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不支持“网络盗窃”的重复索赔

条例所称网络盗窃,是指他人利用持卡人网上交易身份认证信息,以持卡人名义进行网上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如有网上盗窃事实,可提供刑事判决、涉案时间、案件前后、银行卡及未能进行网上交易、与收款人缺乏基本法律关系、银行卡持有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交易异常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发行人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声称争议交易是持卡人自己的交易或持卡人授权的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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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发卡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证持卡人卡的安全性。

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发卡银行承诺提前支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被盗损失的,持卡人可要求其承担提前支付责任。但是,如果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的身份证,电信运营商未能尽职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更短信通知,持卡人有权要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

人民法院不支持持卡人向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何主体就已经获得的部分进行赔偿的请求,也不支持持卡人因同一网络盗版向其他主体进行赔偿的请求。

一些专家告诉《国家商报》,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这也有利于促进普通收入人群的消费升级。《条例》为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指明了业务类别和规则,信用卡监管过程中的无序将趋于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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