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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正式拥抱新经济。

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9件文件,修订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办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办法》)。同时,还发布了《创新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监管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红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 《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申请文件》、《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关于实施尽职调查工作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型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9项规则拥抱新经济

中国证监会表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的发展理念,采取切实行动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创业板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是中国证监会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系列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为我国创新型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出了制度安排,而且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完善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中国证监会发布9项规则拥抱新经济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修订后的《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利润和无亏损的发行条件。

中国证监会表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方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设置了严格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机制。有意参与试点的创新型企业,经经验丰富的保荐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慎的验证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加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国证监会将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合法、全面、严格监管的要求对投资者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发布9项规则拥抱新经济

中国证监会指出,需要强调的是,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控制试点企业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间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计划,建立合理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和谨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随波逐流,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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