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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北京5月18日电(记者李万祥)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海关总署起草的《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的仓储和包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重点是切断“购、运、储、销”的走私链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非海关场所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由扣押行政机关予以没收。在市场流通领域被查封的贸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购买、销售、仓储、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被查封的行政机关予以没收。明知是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而提供仓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查处“私货”将有法可依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在反走私工作中的职责,并对沿海和沿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非关区控制走私提出了明确要求。

(编辑:胡风)

标题:《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查处“私货”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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