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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工作的通知

销售出库监管紧急通知

国梁电[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空工业集团公司,以及相关粮食交易中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调查、快速整治、严格执法”的集中行动。为配合集中行动有序推进,全面排查和整改政策性粮食销售中存在的隐患,确保粮食库存顺利消化,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的质量管理

为避免因粮食拍卖公示质量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引发的商业纠纷,并为组织今后的粮食拍卖销售,中储粮总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销售计划提前一周提交拍卖标的清单,由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在网上公示。清单上所列的粮食质量指标必须是近期检验结果。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成员单位对招标有兴趣的,凭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出具的样品清单,必须提前对目标实物质量进行检查或检验,并查阅相应目标近期检验指标,承储企业必须配合。食品质量经双方确认后,投标人应在样品清单上签字。一经确认,食品售出后不得对食品质量提出异议。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点应严格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中粮食交付中杂水量增减标准,杂水量增量可达5±0.75%,即4水1杂。超期限储存粮食其他指标的扣除标准以《交易公告》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增加费用或提高增值标准。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库的粮食不得提出相关要求。各地储备粮代储分支机构应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是进一步加强仓储点出库能力的验证

为防止政策性粮食储存点隐瞒出库能力、变相阻碍粮食出库,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前组织,结合储存点的储存能力、交通条件和出库条件,对出库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将与目标清单一起向公众公布。其中,“统借统还”储存点出库能力的核查由中国储备粮直属企业会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贷分还”仓储点和中粮、AVIC仓储点出库能力的审核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并报直属企业统一汇总上报。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招标销售组织

中储粮应督促地方分支机构科学规划粮食拍卖的节奏和顺序,合理确定单个目标的规模,避免出现拍卖交易数量明显超过仓储点实际出库能力,导致出库进度延迟等问题。拍卖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应及时提示买方企业进行出库风险,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调控。如因配送能力不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将粮食出库,经当地粮食仓储企业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可协调买方企业按顺序将货物出库。经买方企业同意,并经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国储备粮代储分公司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交货时间可适当延长。如买卖双方提出申请,且交易的政策性粮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出库,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将与当地中国储备粮代储分公司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审核后,交易合同可以终止。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要切实维护粮食拍卖交易秩序,如有大量拍卖交易未能执行或业务纠纷未能解决,要认真核实责任主体。例如,如果责任主体是买方企业,国家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会在交易公告中提示,并在系统中进行限制。对于多次拍卖和异常成交价格,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关注,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进行针对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造成数量短缺和质量不合格的人为因素。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代储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突出问题导向,切实抓好定期出库管理,并在现场实施。从仓库运送粮食时,应派人到现场进行组织和指导。如果在出库过程中出现矛盾和纠纷,要迅速介入,进行现场协调和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迅速妥善解决;不要颠倒矛盾,推卸不同层次的责任。

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专人受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管。发现卖方的实际储存点设置了交货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改变交货位置,掺杂掺假,拒绝买方检验,阻止有意投标企业对目标食品进行检验或质量检查,并报告拍卖目标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如买方企业恶意违约、转卖粮食用于目标用途、积极收购有缺陷的拍卖标的、“摸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跨省买方企业,可通知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如果买方已经付款并愿意提货,而卖方故意设置障碍阻碍货物的正常交付,解决办法应该是先交付货物,然后处理后续问题。仓储点拒绝执行出库决定的,应当采取强制出库措施。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加强对粮食出库流动的监管。发现冒充新粮食重新进入国家政策库存、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口粮市场、倒卖定向使用食品、悬挂和拍摄空单胶版投送等违法行为。,应立即移送司法机关,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外。

V.其他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各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深化“大、快、严”集中行动,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对政策性粮食销售中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加快整改、严格监管、严肃责任追究。按照“大、快、严”集中行动的要求,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中粮、中粮、AVIC等中央直属企业仓库存在隐患的,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整改落实;地方企业存在隐患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并落实;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如有矛盾和纠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中储粮分公司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2017年8月23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姜晨

标题: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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