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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实施方案》对垃圾分类做出了具体安排,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垃圾分类的实施能取代垃圾焚烧吗?垃圾分类仅仅意味着减少和回收吗?中国的垃圾分类什么时候会成功?为什么以前在中国一些城市试行的垃圾分类结果不能令人满意?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垃圾分类与垃圾处理的关系。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发展到成熟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到95%,大多数城市已建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现代化垃圾处理设施,为垃圾分类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硬件保障。此前,中国一些城市在实施垃圾分类方面成效甚微,“先分类后混合”的现象受到广泛批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代废物处理设施尚未建成。只有当一个地方有了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它才能在垃圾分类方面取得实质性的成果。没有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分类是不现实的。

刘建国:垃圾“妥善利用” 分类才有意义

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的关系。垃圾分类和垃圾焚烧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垃圾焚烧是现代垃圾处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彻底无害、减量化明显、能量回收效率高的特点。从全球来看,垃圾分类好的国家越多,如日本、瑞士和德国,垃圾焚烧比例就越高;相反,在立法明确禁止废物焚烧的国家,如希腊和菲律宾,缺乏废物分类和处理。因此,垃圾分类不能代替焚烧,但可以提高焚烧系统的资源和能源回收效率及二次污染控制水平,实现“少烧”和“好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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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分类与减少和回收的关系。垃圾分类不等于还原回收,但有助于还原回收。分类可以推动前端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的逐步完善,同时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的习惯,减少生产、消费和生活中垃圾的产生,即提倡“先减少后产生”。产生更少的垃圾是最好的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然而,分类本身并不直接消除和利用垃圾,只有当分离出的垃圾被"适当利用"时,它才能被视为减少回收。所谓“合理利用”,就是质量合格、环保达标、成本可控。合格的质量意味着你不能生产劣质产品;环境保护是合格的,也就是说,不可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利润;成本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成本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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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的进展和有效性。垃圾分类本质上是一项社会治理工作,运用“木桶理论”进行简要分析。目前,我国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不高,“桶底”不够可靠;“长板”在于政府领导下的社会动员,财政保障下的设施建设,国际视野下的顶层设计,试点形成的基层创新;最突出的“短板”是全民参与不足。垃圾分类每天都需要全民积极自觉的参与。此外,“桶体”与“桶底”之间以及板与板之间的连接不够紧密,仍有许多裂缝。显然,这种木桶装不下多少水,这意味着中国垃圾分类的整体有效性在短期内不可能很高,而且提高有效性的进度也不可能太快。它的有效性和进步性主要取决于中国社会治理的法制化程度和全民的普遍参与。也就是说,实行垃圾分类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准备持久战,一步一步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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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垃圾分类是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的标志。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垃圾分类系统全面实施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可以说是“水在慢慢流”。只要我们齐心协力,持之以恒,以务实的态度和“咬指甲”的精神投身其中,就一定能够取得成功,为促进社会文明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

刘建国:垃圾“妥善利用” 分类才有意义

(编者:梁

标题:刘建国:垃圾“妥善利用” 分类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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