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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称商务部已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的业务操作和监管办法。本规则的职责分配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诊断)(港股03988)(以下简称银监会)。自4月20日起,相关职责将由银监会交办。

对此,厚生智库研究员赵亚云昨日向《证券日报》表示,在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受到限制后,大量资金绕过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进入房地产企业,成为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企业的高杠杆率给经济带来了一定的负担,表外业务承担着很大的责任。由于是表外业务,金融监管系统无法了解具体的贷款情况,从而形成一定的潜在风险。在这种背景下,自去年以来,表外业务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然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长期未受银监会监管,监管困难,形成“死胡同”。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的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将实现全监管覆盖,使这些金融机构不能以模糊的身份逃避监管。

银保监会“领走”类金融机构 或逼退牌照套利业务

华夏银行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罗(600015)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机构改革的角度来看,商务部将金融租赁公司与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能分开,将有助于促进金融监管职能的统一。

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一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金融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

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内部人士昨日向《证券日报》表示,商业保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有限,大部分仍依赖银行资金,这决定了它们只能做少量业务。同时,与能够在银行间市场借入资金的金融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有限。在被分配到中国保监会后,两类租赁公司的监管标准将会统一。

目前,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但融资渠道有限,资本成本高。除了少数大型公司外,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规模都不大。

罗祁智认为,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国内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的数量最多接近10,000家,其中一半以上是没有实际操作的空空壳公司,或者从事套利业务并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渠道作用。

“金融机构统一纳入银监会监管后,上述机构的套利空将消失,与金融租赁公司和银行保理业务一起纳入监管范围。”大量不符合新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机构将在残酷的竞争中死亡。”罗对说道。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智龙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近几年来,中国典当、租赁和保理业务成为各种影子银行业务的集中领域,相关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现象更加严重,成为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和渠道套利的重要工具。将这三类机构划归银监会,符合统一金融监管的大方向。此次改革后,将有助于银监会加强对三类机构的监管,防止监管真相空和监管套利现象。

银保监会“领走”类金融机构 或逼退牌照套利业务

“通过获得融资租赁、保理等许可证,转卖许可证或从事金融套利业务的投资者将退出金融市场,进入产业投资领域,这也符合‘脱离实际’的政策导向。”罗认为。

标题:银保监会“领走”类金融机构 或逼退牌照套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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