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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据了解,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境外投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企业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需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例如,如何降低机构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企业海外投资;如何弥补现行管理体制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企业海外投资?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新办法在“放开管理服务”三个方面推出了八项改革措施,旨在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过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发改委:推进“放管服”改革 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在促进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新方法突出了分散化和分散化,体现在三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取消地方初审和转报;第三,放宽投资者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的最新时间要求。

以第三项为例,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投资主体在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应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者在签署的文件中,可以明确有效条件是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新办法将投资者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合同签订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对于审批备案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投资者应在项目实施前获得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这有助于企业更冷静地安排交易节奏。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方法不仅在上述关键环节进行了改革,还在许多细微之处进行了改进。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程序、期限、变更和延期等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优化了申请人的确定、受理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程序及期限等流程。

在规范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了自由化与管理的结合,并提出了三项改革措施。首先,弥补管理上的不足,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并采取精确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完善协同监管和全过程监管。三是完善纪律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行为记录。

以第一项为例,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海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化,一些海外投资活动超出了目前的管理范围,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方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上述负责人指出,纳入管理框架并不意味着纳入审批和备案管理范围。对于投资主体控制下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资产、权益的直接投资,也不涉及投资主体提供融资和担保),新方法采用“事前差异化管理、事后全覆盖”的管理理念,不仅弥补了不足,而且更加准确。

据了解,敏感项目将接受审批管理。对于非敏感项目,如果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投资单位应不经备案即告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信息;如果中国投资少于3亿美元,则无需申报或通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在服务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两项改革措施,即丰富服务内容和网上推广。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落实新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近期重点做了三项工作:第一,出台明确新措施的配套文件;二是构建网络体系所提出的新措施;三是加强引导、培训和监管,提高国家发展和改革体系的海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标题:发改委:推进“放管服”改革 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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