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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于1934年,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美国证券监管已经从单纯的法院监管走向了行政与法院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联邦证券法,制定证券规则,管理证券机构,监督美国的证券和期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它是美国证券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其地位相当特殊。它是一个具有执法立法权的准司法机构,拥有从发现、侦查、诉讼到审判的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

详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复杂的监督制度

起诉依据

监管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有四个主要部分。在联邦层面,有联邦证券法。立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避免国家立法的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利用国家立法的差异来规避司法。与此同时,每个州都制定了自己的“蓝天法”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防止欺诈。作为判例法国家,法院判决的先例已经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各种规则也将被纳入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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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非法行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丰富的发现渠道。各下属部门有自查和提供相关信息的程序,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也将通过自身检查向证监会提供相关信息。同时,证监会的网站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公开的投诉平台。

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为掌握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个人建立了相当成熟的举报人保护和激励机制。通过《举报人保护法》、《欺诈(举报)支付请求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规范,实施“比例加幅度调整”等奖励措施,鼓励举报人举报揭发。最后,州和联邦各级法院也是非法信息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它们在审理案件时也将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非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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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非法行为

通过法律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禁止非法证券销售、证券交易欺诈以及一系列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执法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的公平,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建立一个良性发展的证券交易环境。这种积极的执法权力体现在以下事实上: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强制交易者注册,撤销故意从事非法行为的经纪人,取消违反证券条例的公司的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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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这一权利的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行为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会立法的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主动调查它认为非法的事项。启动这项调查权利的门槛很低,也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

此类调查有两种,其下属执行委员会可以自行发起非正式调查,或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起正式调查。执行局的非正式调查经常被用作收集相关证据的手段。由于其调查权力不是强制性的,调查过程完全取决于各方的合作。然而,一旦证券交易委员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其权力将相当广泛。即使它不在交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只要它违反了相关的证券法,它就有权传唤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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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批准令,以在违法行为和被调查对象之间达成和解

在调查和收集证据之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决定是否起诉以及以何种方式起诉。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本身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它有权通过执法裁量权与被调查对象达成和解或提起诉讼。

和解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最常用的手段。一方面,和解避免了复杂的法律程序,提高了惩罚的效率;另一方面,它也给予证券交易委员会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时候,双方都可以提出书面和解建议,而这种和解并不是执行措施的先决条件。

当然,和解过程并不是无限的。与其他民事和解相比,该和解不是保密的,其目的是阻止可能发生的其他类似行为,并纠正市场。这种宣传对市场监管证监会的执行程序也有一定的作用。同时,该和解协议应由法院监督和审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美国银行一案中。法院以不公平为由驳回了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最后,该案再次得到解决,罚款比法院批准的最初和解金额高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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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提起司法诉讼

在美国的判例法国家,判例法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胜诉有相当大的信心,它也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情况开创先例。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精心设置测试案例和测试法院的判决标准,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案件的判决创造了一个强有力的先例。

2012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对华润内部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注:一家基金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内幕交易,双方最终在法庭上达成6亿美元的和解。2016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已与摩根大通达成和解,原因是摩根大通违反《海外反腐败法》,向亚太地区政府官员的亲友提供工作和实习项目,非法获取业务。这一指控达成了1.3亿美元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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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的《蓝天法》也规定了禁止令诉讼。这种诉讼相对简单快捷,能够为受害人的权益提供初步保护。《联邦证券法》的许多地方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发现公司或个人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时向法院申请强制令。

根据1990年《证券法实施救济和小股改革法案》,禁令分为三种:临时禁令、永久禁令和经济制裁禁令。这项禁止令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非法主体处以民事罚款的权利。

对被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行政起诉

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技术细节选择不同的诉讼方案,并有权向行政法官提起行政仲裁。案件将通过公开听证进行审理。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之后,行政法官将作出初步决定,然后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根据这一初步决定发布有效命令,或者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迫使当时的人执行这一决定。

这是一个类似于仲裁的争议解决程序。如果当事人自觉遵守行政仲裁的决定,这一程序将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更为便捷的方式。如果一方拒绝执行裁决,胜诉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裁决的执行,因为裁决不是直接执行的。处罚包括谴责、限制相关活动、暂停不超过12个月、禁止参与证券业等。

刑事指控

尽管证券交易委员会本身拥有广泛的管辖权,但作为一个民事商业监管机构,它无法提起刑事诉讼。然而,在实践中,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与联邦检察官的密切合作弥补了权力的不足。《联邦证券法》保证政府部门之间共享调查权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官的顾问

除了其独立的准司法权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影响联邦证券法的发展,如试图通过游说团体影响国会的立法,或在涉及证券法的私人诉讼中作为法庭之友表达相关意见。

这是一种类似专家证人的形式,为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相关专业知识的不足。

投资者对违法行为的监管

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不仅通过刑事或行政制裁保护公共利益,还通过民事诉讼赔偿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救济。在一定程度上,除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司法部提起的刑事诉讼和市场自律,该法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另一种救济途径。这种救济可以是投资者的单一诉讼和集体诉讼。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群体诉讼法在1966年提出了撤诉集体诉讼。这一程序为集体诉讼提供了便利,法律不再要求通过集体诉讼寻求经济补偿的个人明确签字。1966年,法律作出了相反的规定,除非明确撤回,否则它将自动加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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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basic inc诉levinson一案中确立了“欺诈市场理论”,减轻了原告的反诘问负担。原告不需要证明他对市场的信任是合理的,他也不需要证明他是基于这种信任而投资的,并且被骗了。加上第一原告的"先到先得"规则,以及可观的集体诉讼代理费,律师的诉讼将被动员起来。证券集体诉讼已进入泛滥期。

为了减少集团诉讼在证券领域的滥用,1995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案》。该法对证券诉讼的程序和实质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如改变主要原告和主要律师的认定标准,提高证券欺诈和损失证明的标准,加大对律师提起无价值诉讼的处罚力度等。1998年和2003年,美国国会修订了集体诉讼的法律条款。尤其是在2005年2月,美国国会两院以罕见的高票数一致通过了新的《集体诉讼公平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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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安进公司诉康恩雷特公司一案。计划;就信托基金而言,133 s. ct。1184(2013),四位法官对“欺诈市场理论”表示怀疑。

2014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对哈里伯顿公司的集团确认做出了另一项判决。v. erica p. john fund,et al .,573 s. ct .(2014年)。判决认为,在集团确认之前,被告哈里伯顿公司应有权通过证明“虚假陈述对价格没有影响”的事实来推翻信任推定。

虽然证券集团诉讼近年来受到限制,但其作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手段的地位并没有改变。这也是中国上市公司在美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结论

美国证券市场之所以能够保持其举世无双的优势,除了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之外,还与其运行良好的多元化市场监管密切相关。在美国证券市场,除了中国证监会强有力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协同监管外,法律还允许投资者通过具有强大威慑力的证券集团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正是有了这一复杂监管体系的配合,美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才得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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