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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四家网络保险公司高速发展,实现保费收入64.64亿元,同比增长133.77%;参保人数44.56亿,同比增长110.13%。这只是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一个缩影。

在快速发展的背后,网络保险产品创新层出不穷、支付方式多样、交易流程非面对面等潜在洗钱风险逐渐显现,给网络保险反洗钱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网络保险反洗钱监管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我国现行的网络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只是框架性和基础性的,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保险业务引发的新行为。在现行的规章制度中,对网上保险业务的反洗钱规定很少,对许多具体问题也没有相关规定,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其次,一些机构处于监管的边缘。目前,有很多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一些机构的设立背景、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都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一些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构的“互助计划”打包到互助保险中,采用较低的门槛。它们以先收费后免费的形式在互联网、微博和微信平台上销售。在“相互保险”的名义下,他们非法经营,甚至借用互联网

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

第三,一些创新产品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清理资金的机会。符合互联网海量、高频、碎片化特点的创新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不仅更好地满足了客户需求,也为犯罪分子清洗资金提供了便利。例如,一些机构将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万能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割,使长期保险变短,一年后自动退保(获得退保授权);一些机构将万能保险分解成短期的分散产品,连接p2p产品,直接突破万能保险和p2p之间的壁垒。这些创新也很容易被罪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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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非面对面的业务流程使保险机构难以理解客户。保险消费者不仅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购买保险产品,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不同的地方获得赔偿。这种运作模式拥有更广泛的受众,更加开放和透明。然而,整个过程是网络化的,因此保险机构和客户不需要相互面对。客户办理保险业务时,只需填写信息,并根据网站提示进行支付。为了提高客户体验的舒适度,大多数保险机构都简化了业务流程。提示的唯一必需信息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联系地址、账户信息等。,但他们缺乏对反洗钱法规中要求注册的其他信息的关注,如证书的有效期、职业等。此外,保险机构无法有效检查客户是否使用他人的信息进行保险,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因此很难了解客户。

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

第五,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了监控资本交易的难度。目前,网上保险业务的支付方式是多样化的,如快速支付、网上银行支付和网上第三方平台支付。特别是对于支付宝、微信等在线第三方平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实名制,但一些机构未能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匿名充值卡将资金注入虚拟账户进行支付或转账,并可以关联多个银行账户,从而实现快速高效的资金转账,增加了监控难度。

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

针对上述监管难点,笔者建议加强网络保险业务的反洗钱监管。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制定的。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保险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取消不适用的监管要求,根据网络保险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成因,出台反洗钱监管规定。同时,按照风险导向的原则,加强对保险机构洗钱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培训,提高其反洗钱工作意识和工作技能;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及时化解风险,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完善监管体系。

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

第二,加强监管合作,防止监管成为true/きだよ/.随着网络保险业务的出现,保险业在技术、结构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也给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框架下,“一方三会”应加强信息沟通,厘清网络保险的“模糊地带”,警惕和关注新出现的违规行为,并给出风险预警,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相。

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

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认证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一个或几个保险机构很难收集到足够的客户信息。监管机构可以整合数据资源,连接工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用报告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于个人客户,依托共享平台,还可以引入生物识别技术采集指纹、人脸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融合匹配,并探索视频认证、人脸识别、个人电子签名等技术,丰富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增强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

最后,利用新的互联网技术,提高对可疑信息的监控。为适应网络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反洗钱监管的软硬件条件应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研究探索网上保险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报告系统,扩大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范围,推广完整、规范、真实的电子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的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标题: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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