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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调整部分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的注册权限。

对于新申请设立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登记,经市、州教育部门预先批准后,由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审批。经省民政厅登记批准的武汉百年农民工子弟职业学校等9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已委托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年检、重大事件报告、评估、监督检查等))由所在地的市、州民政部门办理。事权分散的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保留原有名称。

湖北省民政厅调整民办中职学校管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原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管理的武汉工商学院等16所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的注册权限调整为省民政厅,其主管业务单位相应变更为省教育厅。(记者通讯员陈方)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任景熙

标题:湖北省民政厅调整民办中职学校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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