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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抓住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论坛的契机,提出构建“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倡议,并逐步完善和落实,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时代聚焦评论(14)王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保障中国能源安全、加快“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进一步推进需要加强能源治理机制建设。我们应抓住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论坛的契机,提出构建“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倡议,并逐步完善和落实,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意义重大

第一,有利于维护中国的能源安全。2016年,中国对石油和天然气进口的依赖程度分别达到64.4%和33.5%,未来十年,中国对外国的依赖程度将继续上升。一带一路能源资源丰富,世界60%的石油资源和80%的天然气资源分布在该地区,中国70%的石油进口和85%的天然气进口也来自该地区。加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保障中国能源安全具有全局性意义。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第二,有利于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一带一路”沿线资源丰富,中国的巨大需求可以带动相关国家的发展。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对能源基础设施的需求很大。中国在能源领域拥有强大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能力,综合成本低,可以为“一带一路”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其发展进程。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第三,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能源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良好的能源合作是促进双边关系的坚实纽带。在区域一级,如果我们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设计和规划,实现各方的双赢,而不是将重大能源项目用作地缘政治工具,挑起各方之间的斗争,这对“一带一路”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早期收获和可持续发展。与道路、桥梁、工业园区等项目不同,能源项目一般都比较经济,容易获得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做“一带一路”建设的先锋,加快建设。

深入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迫切需要加强能源治理

首先,区域能源合作需要统筹协调。要从三个层面推进区域合作:一是加强次区域互联互通。许多次区域具有巨大的能源合作潜力。例如,中亚是前苏联的整个能源系统。目前,它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Aiji、净值、信息),它有加强能源合作,特别是互联互通的内在动力。此外,东北亚、东南亚和南亚也对能源合作有着强烈的需求。第二,“一带一路”地区的能源流动,特别是油气管道的发展趋势,应统筹考虑。出口国和进口国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希望进出口多样化,使彼此更加依赖自己。围绕油气管道的发展趋势,进出口伙伴、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博弈,这不仅延误了项目建设的进程,也导致了地缘政治的紧张。迫切需要从整个区域的最佳角度进行规划,以便进口国和出口国都能够实现能源流动的多样化和合理化。第三,在全球层面,有必要分析和研究“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全球能源流动和市场结构的影响,从全球层面分析和规划“一带一路”的合理能源流动。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第二,要形成区域能源合作的规则体系。现有的贸易和投资规则难以满足区域能源合作的需要。首先,投资领域缺乏多边规则,双边投资协定往往已经过时,操作性差。世贸组织很难涵盖跨国能源运输。只有乌克兰等少数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管道运输,而乌兹别克斯坦和其他国家甚至还没有加入世贸组织。第二,《能源宪章条约》对能源投资、贸易和跨境运输规定了相对完整的规则,但中国不是该条约的签署国,俄罗斯也因尤科斯事件退出了《能源宪章条约》,因此其影响力下降。第三,许多资源国的国内法不符合国际规则,在能源领域的贸易和投资受到许多限制。因此,现有的能源合作大多是基于项目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完善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保障。例如,中哈油气管道网项目是根据中哈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投资和运营的。该项目投资主体和管道输送价格的安排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国内法,缺乏国际法的保护,这意味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第三,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资源型国家不仅出口化石能源,还希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延伸产业链,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如果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就容易产生资源民族主义,不利于长期稳定的合作。此外,由于其巨大的规模,虽然中国的对外投资才刚刚起步,但在一些国家已经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例如,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超过该国能源领域外国投资的30%,该国开始担心国家安全问题。一方面,中国需要加强与东道国的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建立一个多边合作机制和平台,以减轻东道国的疑虑。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基本设想和建议

一是建立“软”和“硬”的能源治理机制。从“软”治理机制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建立一个相对固定的机制来促进政策对话和沟通,为区域能源合作提供蓝图。从“硬”治理机制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为贸易、投资和跨境能源运输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国际能源宪章》是一个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平台。该组织由欧洲国家于1991年创建,拥有50多个成员国,覆盖“一带一路”沿线的大多数国家。监管领域涵盖能源贸易、投资、跨境运输等多个领域,建立了跨境能源运输争端解决机制和快速协调机制。中国于2015年签署了《能源宪章政治宣言》,但尚未签署《国际能源宪章条约》。我们可以考虑加入《国际能源宪章条约》,推动其改革,并将其转变为一种治理机制,为一带一路的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提供法律规则。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第二,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作为一种“软”治理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政策的对话和沟通,规划和协调次区域和跨区域的能源流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效率,建立能源进出口国共同安全的新合作机制。这种治理机制具有代表性广、包容性强、合作内容丰富的特点。与主要代表消费国利益的国际能源机构(IEA)和主要代表生产国利益的欧佩克相比,该机制不仅包括中东、中亚、俄罗斯等主要能源出口国,还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印度等主要资源进口国,不仅代表性增强,而且注重合作而非对抗,强调进出口国的共同能源安全,包容性增强。与国际能源机构强调应对石油危机和欧佩克强调调控石油产量和价格不同,国际能源机构关注影响深远的能源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和能效发展、共同安全等深层次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纳入“一带一路”峰会机制,并设立秘书处推动相关工作。“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也是开放的,欢迎沿线国家、境外国家和国际能源机构、国际能源论坛等国际能源组织参加。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第三,“一带一路”峰会提出了加强能源治理机制建设的倡议。“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是促进区域能源合作的重要公共产品。从机制的重要性和参与国的重视程度来看,此次峰会是提出能源治理机制的一个非常合适的时机。在“一带一路”峰会上,应提出建立能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倡议,就该机制的使命、愿景、主要职能、体制安排和工作机制发表联合声明或宣言,并设立秘书处。之后将逐步完善和实施,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带一路设施联通研究”课题组

项目负责人:李伟

项目负责人:龙国强于斌

项目总协调人:赵金平、李明

项目联系人:王

标题: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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