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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新闻记者从交通运输部网站获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修改处理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清理特别收钱道路,并通知各省市在年底前收钱,收取通行费 反映通行费标准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集中收钱的道路,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大致降低通行费收钱的标准。

“5部门发文:已还清贷款公路 须立即停止收钱”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款道路和通知收款站的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款道路和偿还收款站建设贷款的政府偿还收钱道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 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建设,或者不属于依法接受政府收钱权转让的钱的道路。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款公路除省界和两端出入口外,均设有设在主线上的道路收款站。 这些违章设置或违章收款的收款道路项目,应当立即停止收款,坚决取消收款站,拆除路面收款设施。

“5部门发文:已还清贷款公路 须立即停止收钱”

针对以下情况,各地应当及时纠正和停止违规行为,制定具体措施加以规范,到今年年底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批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缴存,但缴存期不符合以下规定的缴存道路:国家明确东部地区省政府还贷公路缴存期15年以下,经营性公路缴存期25年以下,国家中西部地区省政府还贷公路缴存期20年以下,经营性公路缴存期20年以下, 二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给政府偿还道路进款权,进款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进款期限总和超过20年(国家明确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款权延长收款期,或者累计收款期合计超过25年(国家明确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

“5部门发文:已还清贷款公路 须立即停止收钱”

这次特别清扫活动将于本月20日开始,明年5月31日结束。 其中,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各地自查设立修改阶段,明年1月1日至2月底,交通运输部、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的修改措施对各地调查底、自查自查和修改措施的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省 对有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弄虚作假、推卸责任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清理,责令举报批评,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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