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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1日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2016年4月21日,针对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行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调查。

如果反倾销措施被终止,调查当局已调查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向中国倾销以及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将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决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第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构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将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反倾销税的产品说明和反倾销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相同。本案中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有两个1550纳米和1310纳米的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纳米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纳米窗口内。其特点是在设计和制造中,当波长接近1310纳米时色散为零,当波长为1550纳米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中的典型损耗为:1310纳米窗口中的衰减为0.3 ~ 0.4分贝/千米,色散系数为0 ~ 3.5帕/纳米千米,1550纳米窗口中的衰减为0.19 ~ 0.25分贝/千米,色散系数为15 ~ 18帕/纳米千米。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和扩展、成本低的优点,可广泛应用于高速长距离传输,如长距离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形馈线网络。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90011000。该调查不包括关税代码下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纤束和光缆,也不包括itu-tg.657a/b光纤产品。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4月22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本公告将于2017年4月22日起实施。

附件: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终裁决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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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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