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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越活跃,就业需求就越多样化,劳动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和纠纷。截至2017年4月6日,在中文网上搜索的3240个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关键词中,大部分涉及服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纠纷。

记者发现,在建筑领域,非法分包、非法分包、挂靠管理、不同层次的分包令人眼花缭乱,有的甚至为了节约成本而超负荷、残酷地雇佣。服务提供商处于链条的末端,许多人不知道他们的雇主是哪一边的。在发生赔偿纠纷时,各方都在互相推搡。在劳动关系中,如何保护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服务接受者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如何规范个体就业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劳务买卖”纠纷如何维权

很难确定责任方

小张被王雇来为庞改造仓库。不幸的是,小张从在建仓库的屋顶上摔了下来,伤了头。在北京顺义区医院住院20天后,小张回到湖南老家继续治疗。之后,小张状告王和庞。他认为,王作为自己的雇主,没有在事故现场提供工程保护措施,因此要求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车库所有人委托王对车库进行改造,未提供工程保护措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原审法院判决王支付小张医疗费、护理费合计人民币49,026.78元,驳回小张对业主的诉讼请求。小张、王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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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车库改造工程的业主是否应该对小张的人身伤害负责?据了解,本案涉及的仓库改造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施工。然而,车库的主人仍然将仓库的改造工程交给王进行施工,明知王不具备相应的个人资格,这违反了法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所有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买卖”纠纷如何维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个人就业需求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者受害人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较高。以北京市第三中学为例,从2014年到2016年,该院共审结劳动者受害人责任纠纷案件403起,且数量每年基本保持稳定。

服务提供者受害人责任诉讼旨在解决服务提供者在个人雇佣关系中因人身伤害引起的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关系是个人之间形成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因提供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本身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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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提供劳动者的责任的争议中,新型复杂劳动、劳动服务和合同关系的交叉使得难以区分法律关系的基础。”北京市第三中学人民法院院长齐告诉记者,当事人之间往往缺乏明确、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这使得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分包、转包和挂靠关系混乱,难以确定谁是真正的责任方。大量个体雇主的存在限制了他们随后执行有效判决的偿付能力。这些因素导致在这种情况下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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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不足导致案件频发

在常见的劳动者受害人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分包关系,甚至还有帮助劳动者的义务。除了劳动活动的双方之外,还有承包商、雇主、分包商和第三方参与其中,而且几乎没有直接证据来确定法律关系。这些因素增加了在此类纠纷中捍卫权利的难度。

众所周知,在工作领域存在一定的风险,劳动服务的接受者对劳动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保护不足,提供者本身没有足够的注意义务,这是个人就业领域的三大问题。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更加灵活,如兼职和临时用工,这是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受害者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屋、装修等行业。例如,在农村地区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大部分房屋被移交给熟人介绍的工匠,而且没有签订合同。伤亡事故发生后,各方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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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组织、管理和工人的安全是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员工缺乏风险分担能力,导致矛盾尖锐,执行周期长。在建筑领域,劳工受害者的诉讼索赔数量很大,也很困难。”齐表示,近两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受害人责任纠纷的案件中,约有32.3%的案件认定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因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比例集中在20%至50%之间,这表明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大多是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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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由于对劳动者的关注能力较低,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减轻劳动者的责任;抗风险能力弱、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利益难以平衡等因素也导致服务提供者的受害者责任争议频繁。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学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李丹指出,有必要证明服务对象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分包人对劳务提供者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提供劳务责任的最重要特征是,接受劳务的一方与提供劳务的一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接受劳动服务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提供劳动以获得劳动报酬。劳务的接受者需要对提供者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李丹说,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劳动关系很容易与合同关系混淆。合同是承包人通过劳务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其合同的目的是交付工作成果,定制方对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劳动者投保的商业保险赔偿金归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有,劳动者不得要求从自己的责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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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作为社会中数量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工伤职工的权利救济及相关责任不仅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规范,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受害人提供劳务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法官建议,需要使用员工的个人应根据自身需要慎重选择用工渠道,尽量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中介服务公司、装修公司等法律实体使用员工,避免直接雇佣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具体来说:在提供劳务之前,服务提供者应首先澄清雇主的名称、身份和地址,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具体的工作期限、地点、内容、报酬以及雇主的安全义务和责任;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在正式开始工作前充分了解工作的特点和风险点,并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工作应及时提出安全建议,对无视安全管理标准要求的工人的野蛮施工要求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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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还建议建设项目的业主和分包商应加强施工标准管理和安全教育。避免使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个人施工队伍,以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如确需使用施工队伍,必须与施工队伍建立安全保证机制。通过制定安全法规、派驻安全员、完善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危险野蛮施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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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般雇佣活动,个体劳动者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其工资通常按日支付。尽管劳动力的接受者具有成本低、灵活方便的优点,但他们通常不具备为劳动力提供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和损害风险分担的条件。在发生人身伤害时,服务提供者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救济赔偿,只能向服务接受者索赔。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对象不得不承担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赔偿责任,这远远超出了其赔偿能力,导致矛盾尖锐,执行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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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就业的监管,探索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李丹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明确管理责任,细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制定和实施个体就业标准的合同文本,与商业保险部门沟通,探索通过保险机制分担损失、防范风险,支持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中介公司的发展,引导社会就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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