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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规范现金使用、减少现金流通和防止通货膨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暂行条例》颁布至今已近30年。在此期间,中国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现金管理领域出现了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主任周学东对记者表示,据了解,相关部门已于2014年制定了新的《现金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交给国务院。建议在颁布前尽快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周学东:尽快修订出台《现金管理条例》

周学东认为,《现金管理条例》的颁布、现金存取登记制度的建立、对现金交易的适当限制以及现金管理的加强有利于打击逃税、洗钱和腐败等非法和犯罪活动。此外,《现金管理条例》的颁布提出了控制现金服务运营成本的措施,保证了现金服务的规范化成为法律,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现金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现金的合理流通,保证现金供应,防止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总体思路上,应遵循市场调控与行政管理相结合,既能保证现金供给,又能规范现金收支和使用,鼓励和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实现现金的合理流通。周学东建议,修订后的《现金管理条例》应尽可能采用市场化手段,增加现金使用成本,进一步降低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成本,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流量。随着支付技术的不断发展,除了现金,储户还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支付方式,其财产控制权的行使不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国家安全、反恐融资、打击非法犯罪等方面的需要。,适当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现金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周学东:尽快修订出台《现金管理条例》

在系统设计方面,周学东提出了四点建议。

将个人纳入现金管理范围,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以及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收支和现金统筹使用活动,做好社会现金流通的统计监测工作。在个人现金使用监管方面,建议个人提前预约提取大额现金,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交易应申报。

规定银行的现金存款和取款都要记录。现金存取是现金社会流通的起点和终点。严格现金存取管理,银行通过冠号记录收集和保存客户身份数据和现金存取记录,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现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为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证据。

允许银行对现金服务收费。通过适当增加使用现金的成本,例如,如果自然人、法人和除公共服务和公益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同一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或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金融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等。一方面,它鼓励和引导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流通。另一方面,它可以弥补银行的现金运营成本,建立可持续的利息激励机制,保证银行的现金服务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周学东:尽快修订出台《现金管理条例》

鼓励使用和发展非现金支付工具。建议政府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特定类型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非现金支付工具,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纳税。同时,它规定鼓励发展包括数字现金在内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从而为发展数字现金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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