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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业不断创新扩大抵押物范围,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已广泛应用于信贷业务。

《物权法》通过立法确认“应收账款”为权力质押的主体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形成的资金、未来收益和收益权纳入应收账款范畴。以此为契机,银行业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了多种非典型权利质押方式,如电费质押、水费质押、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污水处理经营权质押等,并在实践中拓展了融资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许海:完善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担保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范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规章,效力水平较低,银行债权能否得到有效担保的不确定因素还很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内部审计局局长徐海告诉记者。

徐海认为,虽然这种收费权和收益权设定的质押担保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被禁止,但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质押担保的效力有不同的理解。此外,对于质押后应收账款发生转移或抵销,或因基本法律关系纠纷导致应收账款发生变化时,如何保护质权人的权利,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由于这些问题,银行为了防范风险,往往将应收账款质押视为一种信用增级措施,而不是一种有效的担保,这对于解决融资和担保问题的作用有限。

为了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融资能力,徐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区分应收账款的种类,列举具体的种类,明确规定质押无效,以维护物权法中的“法定财产权”原则。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不同类型应收账款流通(包括质押和转让)的登记规则和登记效力,弥补现有登记的不足和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看到金融机构的实践创新对我国经济投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贡献,肯定金融机构创新质押担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许海:完善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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