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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玉

购物时,标有“纯绿色”、“鲜榨”和“无污染”字样的食品经常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众所周知,这种营销方式在未来可能会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显然,食品安全欺诈具体是指在相关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经济日报,2月20日)

《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补全食品立法最后一块短板

虽然《食品安全欺诈调查处理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食品安全欺诈”概念的界定和惩戒措施早已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无论是在《消费者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都提到了这种想象,并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的这部特别法只是对上位法中零散、抽象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梳理和提炼,以进一步增强其可诉性和可操作性。正如有关官员指出,这是“调查和处理食品安全欺诈的准备工作”。

《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补全食品立法最后一块短板

《食品安全欺诈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十大欺诈行为,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欺诈和标签说明欺诈,涵盖了食品行业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方方面面。其中,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欺诈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最能引起消费者共鸣的。长期以来,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鲜榨”和“无污染”等字眼充斥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客观上造成了“虚假信息误导消费决策”的结果。抑制这种情况极为紧迫。

《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补全食品立法最后一块短板

事实上,关于食品标签欺诈、人工欺诈等。新《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规定:食品被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显然,这一条款由于适用标准模糊和执法主体单一,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市场现实。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表达更加具体,列举案例更加充分,无疑更适合作为职能部门日常执法的依据和行动指南。

《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补全食品立法最后一块短板

以此为例,公众很容易发现《食品安全欺诈调查处理办法》的颁布,实际上完成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最后一块拼图。就刑事犯罪而言,刑法中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行政违法层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也制定了一系列一般性限制条款。现在,随着《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起草和生效,食品安全执法的最后一个缺陷有望得到解决。

《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补全食品立法最后一块短板

过去,由于立法滞后,社会各界普遍将食品安全混乱归咎于执法混乱。随着各级各类法律法规的加快完善,上述逻辑潜力将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什么理由为未来食品行业的丑闻辩护呢?

标题:《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补全食品立法最后一块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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