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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该条例将成为法律,并将采取新的措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新华社记者于琼元

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该条例将成为法律,并将采取新的措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不是新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7年,国务院修订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了税收标准,缩小了减免范围,增加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将该条例推广成为法律,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立法规划的总体部署。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运行也比较稳定。将这些规定变成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共有18份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现行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吸收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从征税对象来看,意见稿明确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按照规定增加了建房的解释条款,如将农田水利设施占用的耕地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

从税负水平来看,意见稿认为,现行耕地占用税制度要素基本合理,征管体系相对健全,无需进行重大改革。建议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并将其转化为法律。

根据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优惠政策,仅增加了与国计民生相关、公益性强的个人减免税项目,如增加水利项目减免税,进一步明确了减免税权限及相关管理规定。

意见稿认为,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刚性,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结束)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耕地占用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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