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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颁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建立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评估机制。

据悉,《办法》共6章50条,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则、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保证了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说:“这是税务机关结合新的立法精神,全面贯彻依法治税要求,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和统一税务机关行政行为实施标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次有效探索。”

根据《办法》,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和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除外。在审查过程中,有必要、有准备、有纠正,并明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义务”进行法律审查,以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纳税人权利和利益影响评估机制将建

“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中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内容,明确了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听取了意见,加强了各环节的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通过制度安排,消除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阻碍建立统一市场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从税收角度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纳税人权利和利益影响评估机制将建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新的开放型经济体系,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新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世贸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等相关内容,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针对“政策执行差异”问题,《办法》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增加了制定机关解释的具体情况,避免了对规范性文件理解和执行的模糊性;针对“基层不按规定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税务规范性文件应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针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不够灵活”的问题,《办法》基于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在一定情况下,30日后不得限制。(记者曾金华)

纳税人权利和利益影响评估机制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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