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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记者佘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商标评审中,当事人可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持下,现场质证相关证据,以确定证据的有效性,便于对案件事实特别是案情复杂的案件进行调查,确保评审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但是,如果对案件的有关证据有疑问,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质证并作出具体说明,TRAB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决定对被评估的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根据《办法》,启动口头听证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发起的口头听证;另一个是TRAB各方要求的口头听证。申请人要求口头审理的,最迟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口头审理只是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审理方式,不需要额外的费用。

(编者:梁

标题: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可进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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