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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指出,2016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13件法律议案供审议,制定和修改了8件行政法规。报告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尊重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

几句话反映了国务院各部门完善公共决策、吸收公众意见、认真处理NPC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提案的良好机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的短短一周时间里,代表们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从各自熟悉的领域表达了对行业立法和法律修订的关注和建议。

从《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的一些建议和提案来看,这些建议和提案大多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金融和证券领域的重大事件,包括“推动公司法的修改,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修改证券法中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细则,加快期货法的立法, 推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和《信用信息法》的制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技术发展促进法》,制定《房地产税法》,并首先在上海设立专门面向政府和社会的金融法院。

建章立制引来关注 代表委员忙于“斗”法

请注意:

房地产税收立法

加快房产税立法,及时推进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要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方向,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遏制房地产泡沫,防止大起大落。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分类监管,房地产去库存化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我们将继续分类调控,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因此,在这一政策基调和去年年初中国房地产市场快速上涨的背景下,房产税成为今年代表们讨论的重点话题。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康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房产税立法是实施税制改革“法定税制”的总方向,意味着房产税从无到有,也意味着有望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在未来形成一部设计独特的中国房产税法。康佳认为,在沪渝试点的基础上,房产税的覆盖面可能会扩大,同时,我国房产税的立法可能会从“一审”继续推进。康佳说,7年前他提出制定《房产税法》,但实际上推广效果并不明显,这说明立法只是一个方面,类似于沪渝房产税试点,也是一种“世界第一”的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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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推进试点的作用和房产税法的制定,康佳认为,税收设计应坚持弹性准入,政府部门应提供信息引导,增加要素流动,改善住房市场供给,提高综合效益。

对于具体的房产税征收与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认为,建立房产税征收与管理机制的关键是要了解房地产信息。如何共享分散在各个地方和部门的房屋信息,消除孤立的信息孤岛,了解房地产业主的信息,是收集和管理机构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但是,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房产税的立法还需要等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发言人傅莹说,今年房产税草案没有提交常委会审议,而是纳入了五年立法计划。

复杂:

修订和完善证券法

两会期间,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向媒体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NPC法律委员会修订《证券法》。

NPC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告诉《证券时报》,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第二稿将更加完善。她表示,2015年4月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第一次审议草案在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大对市场操纵和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在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的责任方面,增加了一些措施和规定。吴晓灵介绍说,第一次审议草案没有就扩大“证券”的定义达成共识,特别是集体投资计划是否可以被承认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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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言人傅莹说,证券法修订草案预计将于今年4月再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证券法》的修改涉及到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涉及的问题复杂,涉及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诸多方面。傅莹表示,特别是2015年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后,一些新问题已经暴露出来,需要总结经验教训,证券法的修订需要重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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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分析,《证券法》的修改可能涉及10个方面,包括明确登记制度程序和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增加现金分红制度,保留海外公司在中国空上市的法律,取消7种行政许可,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允许建立证券合伙企业,以及增加新的条款。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证券法修改的复杂性在于,立法机关对资本市场改革和立法的细节一直非常谨慎。与一读相比,证券法可能会在很大范围内进行修改。除保留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外,还将对许多内容进行修改,以完善监管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订185条,删除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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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前进: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们更加关注了大量公民泄露和交易的金融信息,以及由此衍生的电信网络诈骗和金融犯罪。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对公众利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一个关系到全局的敏感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行长王指出,近年来,个人财务信息非法披露现象突出,个人财务信息非法交易大量发生。金融领域一系列银行卡盗窃和电信网络新的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加快《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他建议,基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应从多方面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加快立法进程。首先,要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其次,要科学界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和范围;第三,有必要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跨境提交个人金融信息的基本要求以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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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杰表示,他已经完成了《关于中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的相关提案,呼吁通过特别立法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呼吁已经持续了很多年,缓慢的进展可能与涉及太多利益集团的游戏有关。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和数据越来越多地被政府部门或企业所使用。立法前需要更多的公开讨论,但立法应尽快提上议程,以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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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信用信息法》的制定也受到了代表们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党委书记秦剑指出,目前电信欺诈案件很多,如果对征信进行立法,一些违法行为可能会付出很高的代价。他说,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信用法律,最高级别的专门法律法规是2013年发布的《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基本法》的缺失导致信用调查立法体系缺乏骨干。秦剑建议尽快制定统一、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法》,在法律上明确信息收集、存储和利用的规定,加强对信用信息接受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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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先进:

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制定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运用更多市场化的法律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进并购重组和破产清算,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在这方面,一些代表提出了非常专业和先进的建议和提议。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在2006年修订并颁布了《破产法》,在清算之外引入了和解与重组的概念,赋予“准破产企业”更大的经营灵活性。

刘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法》也应该专门制定,因为任何国家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都不同于普通企业,而且金融机构涉及大量的负债,因此有必要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

与此相关,刘还表示,如果各地都设立“破产法院”,保护主义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没有保护主义,地方法院也会损害跨省案件的执行效果。因此,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破产法院。他表示,随着“三比一、一减一补”的深化,金融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只要金融领域不存在系统性风险,一些管理不善的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退出,但这也将带来相关的法律和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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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指出,中国可以借鉴美国银行业的“生前遗嘱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刘介绍说,目前,我国只要求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提交相关的回收和处置方案,这就是所谓的“生前遗嘱”。

根据公开信息,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中级法院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的工作计划》,要求直辖市至少指定一个中级法院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所在的中级法院应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截至2017年2月底,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和破产法院,包括4家高级法院、47家中级法院和22家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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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破产法院,加强专门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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