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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学东表示,作为中国第四大金融工具,2016年金融租赁行业合同余额约为53,300亿元人民币。随着高速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也面临着如何解决不良债权的问题。特别是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如何取回租赁物的问题引起了业内和业外的广泛关注。

王学东直言不讳地表示,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对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代表的各种形式的金融交易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矛盾。

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的性质存在争议。他进一步分析了当承租人破产时,对于如何确定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合同权利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租赁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行使破产权利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终止时,管理人应承认出租人基于所有权的收回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不属于双方未履行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破产程序中享有破产债权和租赁财产的担保权(排除权),但不享有撤销权。上述观点的争议导致了融资租赁公司利益的不同法律后果。

全国人大代表王学东: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

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被认为是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主张全部债权的选择,因此其丧失了对租赁财产的主张权,申报债权与收回租赁财产之间也存在矛盾。

除了上述两个争议,王学东还指出,《企业破产法》的召回权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由于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具有担保租赁债权的性质,因此管理人承认租赁财产为承租人的担保财产,并拒绝出租人行使收回权。”他说,由于缺乏详细的立法,管理人和法院经常为了当地和个别企业的利益行使权力,以考虑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并限制其他地方的出租人对租赁财产行使权利,这使得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无法预测法律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王学东: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王学东建议,一方面加强立法建设,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应制定司法标准,明确租赁财产的性质和出租人在破产重组或清算中的权利。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王学东: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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