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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工会诉宝能公司案继续发酵。2月7日,《中国证券报》在采访了深圳罗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数名律师后获悉,该案仍在审理中,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仅裁定罗湖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而不是万科工会胜诉。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案预计短期内不会有结果,宝能短期内无法减持万科股份,暂时难以对万宝纠纷形成实质性影响。

法律人士:万科工会诉宝能案暂无实质影响

管辖权裁决导致行业纠纷

2016年7月4日,万科工会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起诉巨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和宝能部西部利润。该请求包括命令五名被告增持万科a股(00002,买入)股份的无效民事行为,本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2017年2月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裁决书显示,宝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深圳罗湖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但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人福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涛表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仅确认罗湖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万科工会胜诉,也不意味着各级法院对本案的实质性问题做出判决或推测法院的审判思路。

法律人士:万科工会诉宝能案暂无实质影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湖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万科工会没有提出货款索赔,二是鞠胜华的住所位于罗湖法院管辖范围内。

杨涛表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见,要求司法机关确认公开市场竞价交易的无效性是否可行存在争议。因此,宝能表示,本案是一个新型的法律问题,而且案情复杂,这很有道理。此外,一旦最终实体判决支持万科工会的申请,宝能将面临必须减持数百亿股市值的万科股份,涉及的财产利益巨大的局面。此外,万科股份的大规模集中减持对a股市场的稳定性有着巨大的影响。

法律人士:万科工会诉宝能案暂无实质影响

上海成金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风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她指出,反对管辖权的理由不应基于案件的结果,而应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理由。宝能提出的理由是,只有在法院支持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巨额资金。然而,就万科工会起诉的内容而言,并没有具体的诉讼标的数额。

法律人士:万科工会诉宝能案暂无实质影响

万科工会有“身份”问题

2月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深圳罗湖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仍在审理中,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万科和宝能,但未得到回复。然而,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在起诉宝能时,万科工会能否成为起诉的主体也是有争议的。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发布了一份文件,指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工会的地位与其成立的目的和活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的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文件后,几乎所有曾经召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上市公司都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监管,而万科仍有工会持股。根据万科2015年半年度报告,万科工会持有万科a股6716.85万股,持股比例为0.61%。

法律人士:万科工会诉宝能案暂无实质影响

上海田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宜欣指出,工会能否成为本案的主体值得探讨。由于工会属于有限目的主体,需要明确本案是股权持有主体还是本身是股权主体。如果是前者,它就不合格。如果是后者,就意味着被承认的工会可以随意买卖股票,这与工会的范围相冲突。

上海成金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风认为,万科工会起诉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万科的工会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从法律层面上的行政干预。具体来说,它可能被要求强制转换股份和排斥工会的股东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万科工会和宝能哪一个更有可能胜出,还没有明确的答案。然而,上海田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宜欣表示,此案与2015年圣新美园大股东状告凯南部门的案件十分相似。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人表示,由于宝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此案的审理期限变长了。“据估计,在3月份万科重新选举董事会之前,很难对此案做出判断,因此暂时很难对万宝纠纷产生实际影响。宝能暂时也很难卖出万科的股票。”此外,宝能在2016年7月最后一次收购万科A,根据规定,持股不到30%的最大股东也必须遵守12个月的锁定期。这也意味着宝能至少要等到2017年7月才能解除对万科股票的禁令。

标题:法律人士:万科工会诉宝能案暂无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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