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337字,读完约6分钟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项部署,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落实规划纲要、有效探索和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重要举措。中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04年,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金融生态建设。借鉴金融生态的基本内涵,结合本地实际,各地以不同方式对信贷用户、信贷村、信贷乡(镇)进行了探索。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回首现在,尽管有一些弯路和可操作性差、不可持续性等问题,但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从地方政府和部门到农村干部和成员,信用意识大大增强,信用环境逐步改善。这些都为我国当前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思考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基础工程。随着农村农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其环境和条件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有必要提前了解以下几个问题:谁应该是信用信息收集的主要对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依靠什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应该如何发挥作用?只有了解这些问题,才能正确确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向、原则和方法。

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思考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

随着农村农业改革创新的加快和深化,地方政府部门对农村农业的统计更加及时、完整、科学、合理。如农业经营主体、农房、耕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流转)、其他产权、农业经营模式、商业行业、耕地建设、农村公路等各类数据逐步细化和完善,统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涉农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同,相似的数据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因此很难从单个管理部门获得相对完整的数据,即使是在农村地区的某个领域。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项目建设方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合理分工,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是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将分散在政府部门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推送至系统平台。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应负责组织和推动,在使项目建设符合金融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信息和信贷技术规范的需求。“政府主导、PBOC主导”已成为我们推进工程建设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思考

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对象

过去,农村信用信息的收集主要以农民为基础,即以农民的生产经营、生产能力、收入水平、个人性格、家庭人数和家庭财产作为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由于信息量大、手段落后,无法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也无法有效维护信息系统,尤其是信息的收集与信息的应用没有联系,导致其使用价值下降。长期以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主要是基于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供给。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不吸取教训,在思路和方法上进行重大突破和创新,新时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就会因重新陷入困境而失去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以土地流转为特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使农业经营主体从原来的农民转变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大种植园主、农业企业等)。),具有快速增长的趋势。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的根本变化有效地促进了农业资本需求量的增加,即从过去主要以小微农户的资本需求为基础,到现在主要以中小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资本需求主体的变化决定了信用信息收集的对象也必然发生变化。

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思考

依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从目前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些地方依靠政府部门,而中国人民银行在更多的地方。依靠政府部门的建设,似乎增加了政府对工程建设的责任,可以更好地解决部门之间的协调,帮助各部门收集和更新相关的信用信息。然而,在信用指标体系的建立和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要求和借款人对金融产品的灵活选择。更重要的是,依靠政府部门的建设,不可能保证系统技术的升级和系统运行维护的持续投入。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设,在形式上似乎与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其实质仍然是搞一个大的一揽子计划,其效果与依靠政府部门正好相反。这种吃力不讨好和不可持续的事情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当然,如果我们依靠第三方公司实现市场化运作,我们不仅可以保持依靠政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优势,还可以有效克服各自的不足。不难看出,“市场运作”已经成为我们在推进工程建设时应该遵循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思考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如何发挥作用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而不愿放贷或“所有贷款必须有担保”的问题。收集信息的目的是利用信息,因此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将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服务连接起来,即通过信息系统收集农业经营实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在系统提供的服务平台上的信用状况给予客户信用,最终实现客户信用从信用资源向信用资本的转化。首先,根据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全面、准确地从信息系统中了解客户信息,选择客户。第二,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方便地从金融服务平台了解金融产品,选择产品。第三,当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选择与农业经营实体对产品的选择一致时,可以在平台上发放“信用贷款”。发放“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但必须是金融机构认为能够承受的安全限度内的贷款。随着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金融机构能够承受的信用贷款安全额度将逐步增加。也就是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项目主要涵盖了对中小信用贷款的需求,再加上以传统方式发放的大中小担保贷款和小微信用贷款,构成了中国农村信用市场。当前和未来,中国农村信贷市场是以家庭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的,这决定了中国农业生产经营对资本的需求主要是以中小信贷市场为基础的。因此,在我国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标题: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思考

地址:http://www.tehoop.net/tpyxw/5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