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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央视一位主持人用一家国有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了约1.9万元。由于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余的69.36元未还,10天后产生利息317.43元。主人很生气,起诉了银行。这一事件将长期受到批评的信用卡“全额罚息”推到了舆论的漩涡中。也许用不了多久这个霸王条款就会被废除。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假卡交易、网上盗窃等纠纷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

银行业又一霸王条款将作古 最高法拟对信用卡全额罚息说“不”

有人提议废除全面惩罚霸王条款

记者询问了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等5家国有银行和14家银行的信用卡条款。除工行外,所有银行均采用全额罚息。

北京史静(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兼执行董事维利表示,全额罚息旨在防止信用卡恶意违约,但许多人认为这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消费者。尽管许多银行在支付全额罚息的同时提供“容忍和时间容忍”服务,允许延期几天还款,并允许在下一个计费周期中包含一定数量的未支付“部分”,但质疑这一规定合理性的声音从未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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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法在意见稿中提出了两个方案。若第1种方式已偿还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可按未偿还金额计息。在该计划中,二如发卡银行必须支付全额罚息,并必须履行其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持卡人可按未支付部分承担利息;发卡银行虽然已经履行了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持卡人已经偿还了透支总额的90%,还可以根据未还金额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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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最高法明确支持平衡计息,而不是全额计息。Villi认为,第一个计划完全站在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推翻了目前大多数银行的全额罚息条款,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方案二兼顾银行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结合合同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对透支型信用卡持卡人恶意违约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保护因过失违约但还款超过90%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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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在盗窃案中提供证据的人

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盗窃信用卡的举证责任,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判断原则。在意见稿中,通常所说的被盗卡交易被称为假卡交易,它明确规定,如果持卡人声称存在假卡交易事实,他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件涉及银行卡交易时他持有的真卡、案件涉及银行卡交易前后银行卡账户的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声称被盗,就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同样,如果发行人声称有争议的交易是持卡人自己的交易或授权交易,它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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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盗版是相似的。发行人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声称争议交易是持卡人自己的交易或持卡人授权的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如果发卡银行未能及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的变化,导致无法查明盗窃事实,发卡银行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同样,如果持卡人在收到发卡银行发出的账户交易变更通知后,没有通知发卡银行失窃,也没有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失窃事实,他还需要承担无法证明证据的法律后果。

如确认信用卡被盗,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按合同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做了不良信用记录,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取消不良信用记录。

维利指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被盗客户的损失是由服务提供商、服务相关银行、安全认证提供商甚至信用卡发行机构根据其相应的过错来承担的。后续恢复也是这些机构的责任,消费者不需要参与其中,除非证明他们没有恶意。“前提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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