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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

最近,随着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不断谈论宝能部门的话题,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讨论又一次变得很吵。

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独立董事是否独立”的问题一直是业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热点。

到目前为止,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走过了17个年头,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批评始终存在,甚至有市场参与者直接称独立董事为“花瓶”,这意味着独立董事没有承担起监督和制衡经营者决策权的角色,对完善上市公司权力制衡和治理结构的作用有限。

事实上,当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他们更关心的是获取相关资源。这种观点不仅是一些市场参与者的猜测,甚至是整个市场的共识,尤其是投资者的整体认同,这可以从2016年的一项研究中得到很好的验证(Julia等人,Economic Research,2016)。

本研究以2013年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工作的意见》引发的上市公司“正式独立董事”辞职这一自然实验为例,探讨了退休官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政企旋转门”现象。研究发现,与一般独立董事相比,正式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市值在公告日前后5天内下降了2%以上,市场的负面反应随着官方政治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王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亟待改革

相对于独立董事对官员独立性的研究,一项更为一般性的研究(朱,,经济研究,2015)认为,与控股股东董事和内部董事相比,非控股股东董事更有可能投反对票,而独立董事更不可能投反对票。尽管投反对票并不完全等同于高度的独立性,但高度的独立性必然意味着独立董事绝不会仅仅投赞成票。

虽然业界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质疑仍在继续,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实证证据也在不断涌现,但在我看来,这一问题的核心集中在以下三点:

首先,独立董事应该对谁负责?

根据《意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此,与独立董事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而是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这种多元化的定位使得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起点模糊不清。现实中,这些主体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大股东侵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并不少见。

事实上,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与第一类代理问题(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相比,占主导地位的是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中选择谁负责是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顶层设计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第二,独立董事的选择过程会导致独立董事的非独立性。

根据《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自身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择,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这使得独立董事成为“人类董事”,其独立性自然难以保证。

这一点也得到了严格的学术研究证据的支持(唐等人,《管理世界》,2010年)。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在其独立意见中说“不”会增加其离职的可能性,即大股东可以通过解雇持不同意见的独立董事来控制独立董事。

第三,独立董事津贴会导致缺乏独立性。

《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在正常情况下,津贴指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补偿工人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的工资形式。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应主要用于弥补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各种成本和费用。

然而,在现实中,相当多的独立董事获得的“津贴”远远超出了正常成本和费用的范围。经济独立也使独立董事难以获得独立地位,这影响了他们的独立发言权。在这个问题上,之前的研究(唐等人,《管理世界》,2010年)也涉及到: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报酬越高,独立董事说“不”的可能性越低。

为了进一步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笔者针对上述三个核心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应该明确独立董事的目标是上市公司本身。

独立董事既有咨询责任又有监督责任,但咨询和监督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发展。现有的“对股东负责”原则有些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这不仅是因为“股东”是一个群体概念,也是因为“股东”内部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独立董事作为负有监督责任的外部力量,不应在利益冲突方之间选择站在哪一边。作为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出发,牢牢把握“对上市公司负责”的第一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上市公司负责”正是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最佳方式。

第二,尽快成立全国独立董事协会,负责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独立董事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上市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前应向协会提交正式申请,协会负责独立董事的委派。在国家层面(而非区域层面)建立协会后,可以逐步探索在不同地方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地方独立董事过多而导致的监管弱化。

第三,为了体现专业能力和勤勉尽责的价值,独立董事可以获得报酬,但报酬应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分配,其来源应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向上市公司收取。

在某种程度上,直接从上市公司获得报酬是目前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原因。因此,由独立董事协会而非上市公司直接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不仅可以解决“判断利益影响”的困境,还可以显示和促进独立董事的身份定位。

(作者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工作)

编辑朱昱

标题:王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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