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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超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指出,产能过剩企业应及时确认和处理产能过剩过程中的资产损失,确保账目与事实相符。

通知中明确指出,如果停产企业继续经营,资产损失将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因企业重组、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导致企业重组而发生的资产损失。,须报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然后依次核销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亏损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清算,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两部委:去产能企业应及时处理资产损失

根据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加强对被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确保被监管企业能够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如果亏损企业的资产损失对当前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考虑。被撤销企业处置资产损失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资产核实职责的机构和部门提出申请。

标题:两部委:去产能企业应及时处理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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