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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合肥1月17日电(记者孙震)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党和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食品安全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不履行职责的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履职不力 党政负责人共同担责

为强化党委的领导责任,《意见》指出,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起决策、一起部署、一起推进、一起评估、一起评估;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报告,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在强化政府行政责任方面,意见明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食品安全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此外,意见明确,对未能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履职不力 党政负责人共同担责

《人民日报》(第11版,2018年1月18日)

标题:食品安全工作履职不力 党政负责人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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