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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被行政部门罚款是正常的。然而,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却出现了企业受罚、财务买单的怪现象。

2018年1月16日,国家海洋督察局向河北省报告了围填海区的常规督察和特别督察。根据检查组的反馈,沧州渤海新区交通局和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因非法占用海域和非法围垦被罚款2134.57万元和8.4673万元。但是,这两个单位并没有因为罚款而遭受经济损失,因为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帮助涉案单位以财政拨款和建设资金的名义填补了漏洞。

沧州一企业违法填海被罚8.5亿 政府部门“慷慨解囊”

填补公司罚款的政府拨款

1月16日,国家海洋督察局向河北省报告了常规督察员和特别督察员。检查人员认为,河北省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突出,海洋管理措施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沿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

检查员指出,河北省没有执行国家有关围垦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措施;复垦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复垦行政处罚流于形式;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等四大问题。

对于“围海造地行政处罚流于形式,存在财政支付或退还罚款的现象”,检查组认为,沧州渤海新区交通局因非法占用海域被罚款2134.57万元,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从财政中全额拨付资金给该单位缴纳罚款。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因非法围垦被罚款8.4673亿元,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以建设资金的名义分四次向该企业拨付总额约8.5亿元的资金,从而变相纵容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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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商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也两次受到沧州海洋局的处罚。

根据《沧州市海洋局与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讼执行复核行政裁定》,经审查,自2015年4月起,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人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纬四路以南、铜港二路以北、东疏港路以西。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而占用海域实施保税区二期填海工程,受到处罚并停工。2016年5月27日,沧州海洋局向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渤海执行处罚(2016)08号),责令其归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行政处罚547,566,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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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黄骅市门户网站黄骅在线的信息,2016年4月11日,“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已实施10个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约24.4亿元。目前,投资6亿元的项目已经完成:东疏港路北延、维斯路已经完成;围网区一期土地复垦工程已经完成;围网区二期填海工程、围网、卡口、检查平台、现场办公楼、巡逻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保税仓库等海关检查设施均已完成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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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另一项行政裁定,经审查,自2016年4月起,执行人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在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园区内实施保税仓库项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2017年2月18日,沧州海洋局向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渤海执行处罚(2016)第09号),责令其归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行政处罚11,755,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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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信息,漳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在漳州渤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保税区的土地开发和整理、住房建设和货物运输。进出口、一般货物仓储;建设项目投资、咨询和展览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

涉及的企业由国有单位控制

奇怪的是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的情况下,成功中标保税区二期填海工程,并组织开发建设,但更令人费解的是,非法填海所带来的巨额罚款却是由当地管委会拨付的。

2018年1月17日,国家商报记者致电漳州渤海新区管委会宣传部。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说:“采访非本地媒体必须得到沧州市委宣传部的授权。”

随后,记者联系了沧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另一方表示:“由于目前无法获得事件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给予答复。”建议记者继续联系渤海新区管委会。

通过梳理,记者发现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但由国有单位控股。根据《新报》的企业信息,沧州黄骅港综合保险建设有限公司由沧州渤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建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其中,漳州渤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比例为55.49%,认缴资本为5.2亿元;建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4.51%,认购金额为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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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还发现,河北省非法围垦并不是单一案件。国家海洋督察局反馈指出,河北省填海工程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办理用海手续违反审批程序。对于曹妃甸工业区伊泰广场等17个用海项目,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等发展改革部门在未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和未安排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分别批准或核准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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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检查组还披露,唐山市环保部门在唐山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项目等6个沿海项目的环评审批中,没有严格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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