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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转移风险。征求意见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定义和各类细分,并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计算和比例许多来自保险公司的人士表示,无论是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类型的识别和澄清、内部控制和加强监管,各个方面都比较详细和具体。对各种潜在的边际行为进行预判,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性。

监管重拳直指险企关联交易 健全问责职责落实机制

提高监管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记者发现,与原《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相比,关联交易按照与资源或义务转移相关的事项类型分为投资入股、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息转移和服务提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表示,关联交易监管是股权渗透监管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正常的关联交易没有问题。许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利用股东资源来拓展业务,因此这不是关联方交易本身,而是通过关联方交易作为转移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渠道。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展,保险企业关联交易的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但长期以来,部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实际比例高于监管比例,保险资金投资于实际控制人的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成为低成本融资平台和最终风险承担者。

一位保险公司资产经理透露:“一些公司通过信托和股权投资基金向股东的关联方投资资金,并变相占用保险资金;一些公司利用非上市股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等替代投资将利益转移给相关机构或个人,从而导致道德风险。”

因此,本《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比例。例如,保险公司对所有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和上年末净资产中较高者的30%;在保险公司投资的非上市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关联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项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总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监管重拳直指险企关联交易 健全问责职责落实机制

“征求意见稿中对关联交易的认定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也是对原‘1+4’系列保险监管文件的特殊细化。关联交易的进一步细分也为关联交易的计量和管理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东方金城首席分析师徐承元表示。

许多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被曝光

自去年以来,由于未能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资金使用比例不符合规定,原中国保监会加大了对许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

原中国保监会通过评估发现,部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关联交易统计不准确,报告不及时。85家公司的档案不完整,没有及时更新;40家公司没有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八家公司未审查大股东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7家公司的关联股东董事未回避关联交易表决;14家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未能及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其中,永安财产保险、台山财产保险、长安责任保险等18家保险公司因关联交易违规或关联交易管理违规而相继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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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原中国保监会多次强调要提高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透明度。我多次询问保险公司的股东是否有关联,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并要求详细解释。同时,原中国保监会也完善了监管公开查询制度,查询范围涉及的问题涵盖了保险公司股权和关联交易等行业焦点。

记者发现,与《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相比,《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制度,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每半年更新一次。

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积极监控保险资金的流向,全面识别和检查关联交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其中,保险公司委托的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保险基金以外的第三方基金不适用渗透管理原则。

完善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制

分析师指出,保险公司近年来存在的问题与保险公司不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内部控制管理有很大关系。因此,下一步,深化保险公司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用制度和规则管理人、管家、投资和风险,从制度机制上做好风险防范,这是风险防范的根本。下一步的关键是落实对人的问责责任,并将责任追究到位。

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方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报告和披露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相关关系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许成元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行为和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手段,比现行法律法规更加严格,并提出了对保险公司相关员工的具体监管手段,为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管行为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也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提高交易管理的主动性,控制关联交易的规模,自觉清理和规范不当关联交易。

对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发出询证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取消关联交易、责令禁止特定关联交易等监管措施。与2017年6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违反要求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其业绩记录等。,并在被确定为不合适人员的基础上,应由行业通知他们,并由相关责任人员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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