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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谢欣每个编辑张海妮

华平股份有限公司(300074) (300074,深圳)于4月2日晚宣布,已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判决,法院驳回华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熊默昌的诉讼。此前,熊默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华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即撤销华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

熊模昌诉华平股份一审败诉 称尚未决定后续动作

熊默昌在接受《国家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是否上诉仍需与律师商讨,但华平尚未对此做出回应。

这个项目是否合法是焦点

根据《国家商报》记者获得的上述判决,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涉及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关于召集程序,判决认为,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并未规定提议的书面文件必须提交给董事。尽管被告未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记录会议提案的相关信息,但在诉讼涉及的董事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会议表决,除原告外,全体董事均同意该提案,这证实了召集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是绝大多数董事的意愿。它是董事会正常运行的表现,是董事依法行使权利的保障。庭审中,被告还提供了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因此不存在个别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的情况。被告未将提议人记录在相关文件中不构成非法召集程序。

熊模昌诉华平股份一审败诉 称尚未决定后续动作

判决书还称,在召集过程中,秘书长使用微信联系原告,当与原告沟通失败时,公司认证机构提前五天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书面会议通知。相关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董事长确认通知流程并主持董事会。通知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召集程序无违法行为。

因此,本院判决认为,原告熊默昌认为,他从证券公司收到的电子邮件通知中没有董事长的签名,会议通知是以董事会的名义发出的,召集程序不合法,缺乏法律依据。

后续行动仍不得而知

在表决程序方面,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与董事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的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由半数以上无关董事出席。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无关联的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少于三人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规定中,“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是指作出决议的公司以外的企业;否则,作出决议的公司的董事与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本案董事会决议与被告公司取消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不涉及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不属于前述法律、章程规定的回避情形。被告公司的所有董事投票并不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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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两点,本院认为:“被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未能以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要求取消被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 (2)条、第110 (2)条、第1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 (1)条,原告熊默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熊默昌在4月3日接受《国家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他必须与律师会面,讨论是否继续上诉。

此前,华平原大股东同意将其股份转让给智辉科技时,第二大股东熊默昌提出了自己的董事会候选人。随后,华平取消了计划中的临时股东大会,打算辞职的老董事也撤回了辞职信。华平表示,熊默昌此举是为了寻求控制,并表示背后有“另一个人”,但熊默昌否认了这一点,称自己“没有实力”,但希望获得“两三个董事席位”。双方的矛盾集中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取消上,熊默昌最终选择起诉华平股份。

熊模昌诉华平股份一审败诉 称尚未决定后续动作

一审胜诉后,华平公司将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国家商报》记者于4月3日晚向华平股份发出了采访信,但截至目前,

编辑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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