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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基于条码技术的业务根据中央银行昨天发布的《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

中央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通知》(银发[2017]296号)、《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发[2017]242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发展迅速,在小额便捷支付领域显示出门槛低、使用方便的优势,市场份额持续增长,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同时,与传统银行卡支付相比,条形码支付的技术实现和业务风险有其特殊性。一些市场机构还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业务发展中支付风险防范不足等问题。

“本着有效平衡的原则,鼓励创新,防范风险,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创新支付服务的发展。”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促进条码支付健康持续发展,央行责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市场机构、专家学者就条码支付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高度共识,研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

央行相关负责人强调,考虑到防更换、防盗刷等安全因素,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使用静态条码提供支付服务时,实施更严格的额度管理措施,鼓励市场参与者采用更安全的动态条码。根据主要市场机构的条码支付交易数据,上述额度已经覆盖了大多数使用条码支付的客户和商户的需求。

标题:央行: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证券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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