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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了《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在投资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在国有股转社保的问题上,我是双手赞成的,我一直在呼吁增加国有股转的比例,以应对老龄化后的养老金缺口,解决中国社保体系相对薄弱的局面,让普通百姓(603,883)能够安心。如果整个社会的医疗、教育和养老都能够由社会保障体系完全覆盖,高储蓄、低消费等经济矛盾就很容易解决。

应提高国有股权划转社保的比例

国有企业享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有必要回馈全民。即使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是上市企业,也没有太多理由反对转让。毕竟,这些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享受着政策的好处和红利。得出的结论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表现为三个经济范畴:税收、利润和租金。税收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利润是投资者的回报,租金是资源要素的贡献,三者之和构成的总营业收入应从成本中扣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三个概念没有区别,利润全部上缴,由国家分配。国有企业的税收、利润和租金被“煮成一锅粥”。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利润中包含着大量的应交税金和应交租金,这不能简单地与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甚至上市公司并列。此外,许多上市央企的利润和业绩大多由财政补贴“补偿”。

应提高国有股权划转社保的比例

这也是为什么我多年来一直呼吁将很大一部分国有股转移到社保上。这一新的转让规定明确规定,所有国有企业都应按国有股的10%进行转让,而不是以前的94号文件(2009年颁布的《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持有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办法》),该文件只转让国有上市企业的国有股。新的转让条例可以说扩大了转让的范围。它还可以减少以前钻探空.的行为一些国有股企业在ipo前夕进行了技术处理和减持操作,导致转投社保的国有股数量大幅减少。一些企业从障碍中退缩,不积极转移。为了应对未来的养老金缺口,这个问题显然是以前的94号文件所不能解决的。虽然新规定的转让比例没有增加10%,但转让范围已经从少数国有上市公司扩大到15万多家国有企业,而且范围已经完全扩大。

应提高国有股权划转社保的比例

从转移主体的角度来看,很可能分为两个步骤,而且未来必须是国家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机制。目前,它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条件成熟时,社保基金可以成立养老管理公司独立运作;地方企业转让的国有股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经营。转让的国有股也可以委托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的公司的专用账户管理。但是,从以往的养老金管理机制来看,预计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账户管理可能管理不好,但目前至少可以解决对接和承办主体的问题,条件成熟时,总体规划水平必然会有所提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目前的承接方式只是过渡的第一步,今后还会进一步完善。毕竟,国有资产需要养老管理机构具备强大的管理能力,这可以使国有股的转让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做大蛋糕和低效消费。因此,现阶段很有必要通过中央调节系统和集中社保基金管理来行使管理能力,以防止养老金管理的盲从和冒进。

应提高国有股权划转社保的比例

目前,国有企业国有股转股补充社保资金的新方式,对于增强人们信心、解除后顾之忧十分重要,也是解决新时期新矛盾的重要举措。新的转让机制一旦理顺,我相信国有股转让的比例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加。

标题:应提高国有股权划转社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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