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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新闻记者陈建

声称未成年人可以借不还本金和利息;借几千美元将在短时间内偿还近一百万元。上述“例行贷款”罪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和困难群众,不仅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涉及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多种讨钱手段,甚至导致受害人辍学、自杀、卖房还债等严重后果。

8月28日,上海市法院对四起涉及“日常贷款”的刑事案件做出了集中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今后,在依法严惩“日常贷款”犯罪的思想指导下,上海市法院将准确、充分、妥善地运用法律,确保法律上的严惩和经济上的严惩。

“常规贷款”有五个特点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法院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及“日常借款”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判决,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4万元至4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领导者、发起人、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在17名被告中,3名主犯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的是16年有期徒刑。

上海高院严惩“套路贷”不手软

据悉,“日常贷款”犯罪是一种新型案件,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处理。四起集中量刑案件涉及诈骗、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三种犯罪,是今年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日常贷款”犯罪。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这些案件反映了当前“日常贷款”犯罪的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骗取受害人签订“虚拟高额借款合同”和“阴阳合同”,并冠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多种名称。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第二是制造银行水的痕迹,故意造成受害者已经从合同中获得所有借款的假象;第三,单方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假高贷”;第四,恶意冻结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介绍其他虚假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玩”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拟高额贷款合同”,以“平衡账户”,进一步增加贷款金额;第五,软硬兼施的“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上海高院严惩“套路贷”不手软

严厉的惩罚不是软弱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表示,上海市法院将从四个方面严惩“日常贷款”。首先,定罪是严格的。“例行贷款”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犯财产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使用殴打、非法拘禁、威胁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行为,符合抢劫、勒索行为特征的,应当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在“日常贷款”犯罪同时构成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下,有必要按照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上海高院严惩“套路贷”不手软

其次,犯罪的数量是严格确定的。在“常规贷款”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常规贷款”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并从整体上对其进行负面评价。被告在出借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多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计入待认定的犯罪数额。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计入犯罪金额,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上海高院严惩“套路贷”不手软

第三,对犯罪组织的认定是严格的。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日常贷款”,如果有证据表明三人以上组成了一个相对严格、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日常贷款”犯罪,并形成了犯罪集团,则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最后,量刑是严格的。对“常规贷款”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犯罪团伙的主犯,要依法从严惩处。如果有财产刑的规定,应当加强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依法没收犯罪中使用的工具,从而剥夺犯罪分子累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共犯,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量刑,从轻处罚。

据悉,针对“走资条”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争议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调查研究,于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走资条”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路由贷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路由贷款”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路由贷款”犯罪的性质,并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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