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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刘飞编辑陈郁

监管当局已经采取重要措施来整顿金融混乱。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区域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误导销售、销售“飞单”等金融混乱现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市场秩序和销售行为,本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10月20日起在特区实行“双记录”,即设立销售区并在销售区安装电子系统,同时记录和记录自营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所长李爱军教授认为,“双记录”已经意识到,空在监管金融管理和寄售方面并不存在真相,这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为银行员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任(601398)认为,“双记”不仅有利于规范银行的销售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明确银行和消费者的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培养“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市场理念。

2016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注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首次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领域实施录音录像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

截至2016年底,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完成了销售领域“双记录”建设,但在销售领域“双记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如不同银行对“双记录”产品的标准不同等。《暂行规定》首次系统地规范了特殊地区的“双录”管理。

与2016年发布的“25号文件”相比,《暂行规定》对机构设计的适用产品范围、自助采购规范和统一服务语音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双记”管理产品的适用范围上,《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银行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特区“双记”管理。此外,财务管理和寄售产品应通过特殊区域的“双重记录”进行管理。

《暂行规定》还规范了自助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表客户购买产品。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全面披露产品风险信息。同时,如果销售人员介入营销推广,应提示消费者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移到销售区域进行购买。

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用语标准。词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水平、收入类型、产品匹配度等。,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任认为,“双记录”工作可以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产品的发行主体、收益和风险,并“准确识别所购买的产品是银行自有产品还是寄售产品、有担保还是无担保、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

标题: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 银监会出台“双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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