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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不仅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普惠金融事业的一件大事;这不仅是监管的一大步,也是发展的一大步。行业发展和监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自1993年中国第一家专业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以来,中国融资担保业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2009年,国办发[2009]7号文件决定成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了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明确了行业监管体系,融资性担保行业正式进入法律监管时期。2013年,联席会议开始从更高的法律层面研究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并提交国务院。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条例》于今年6月2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监管迈出一大步 担保发展获机遇

《条例》的颁布对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监督与发展良性互动的基本形成。监管和发展是行业的两大主题,应该紧密联系,共同促进和完善。《条例》的颁布,首次实现了行业监管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条例》不仅有支持发展的态度,也有相应的行动。例如,针对融资性担保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理念,专门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予以支持和鼓励。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上限可放宽至15倍,纳入政府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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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监督应该为发展服务,但它不是无条件的服从,而是有推动和拉动,有保障和压力。因此,我们在股东资格管理、风险指标设置、监督管理等方面仍坚持审慎的标准。,严格坚持风险底线,确保监理服务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国办发[2009]7号规定,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发展政策措施和制定监管制度,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初步建立了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自上而下共同工作的监管体系。八年多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符合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实际需要,这也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贴近和服务当地小微企业、“三农”以及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金融属性等一系列行业特征决定的。同时,也存在着如何划清职责、强化各自职责、优化联动机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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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国办发[2009]7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了完善,既保留了联席会议制定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规定,又优化了权责,改变了原来联席会议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地方政府发展的职责。这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更有利于各地区融资性担保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成为第一部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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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不仅坚持融资性担保业务具有金融属性,监管规则必须由联席会议统一制定,而且赋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的权力,强调监管主体的相应责任,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的基本完善。

第三,《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的基本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庞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多元化,担保业务复杂,行业需要建立健全有力的监管体系。2009年以来,在联席会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监管框架初步建立,监管框架基本完成,监管队伍逐步壮大,监管体系初具规模。但是,监管体系的法律水平较低,监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不足,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权限难以确立,监管能力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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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颁布使监管体系基本完善,监管手段基本完善,监管能力大大提高,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首先,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在大量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条例》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行业风险教训和经验,对监管理念、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等分类监管理念进行了重大调整、细化和完善。根据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不仅将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纳入统一监管,而且实现了不同业务风险的准确识别;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提出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区别对待不同的投资。与原有的粗放型监管相比,这些理念和规则有了明显的改进,代表了行业监管研究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和最高水平,表明以《条例》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基本完善,能够更好地满足中期行业监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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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督手段基本健全。作为行政法规,《条例》可以设定更多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例如,对于机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和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被禁止上市一段时间或终身,并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监管部门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监管会谈、暂停业务、停止设立分支机构、限制自有资金投资等。这有利于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同时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树立监管权威,营造严肃的监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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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国发[2015]43号文件的深入实施,将有效促进监管与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快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更加集中、有效、密切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贡献。(作者:全国农业信用担保联盟有限公司)

标题:监管迈出一大步 担保发展获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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