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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行监管的问答——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暂停审核的要求》,明确了反馈和回复时间、暂停审核、复检、终止审核等相关事宜的规定。同一天,还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IPO)预披露相关问题监管问答》(2017年12月6日修订)。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接受发行人的申请并通过审查会议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调查,尚未结案。”8起案件将暂停审查;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信息已到期且在3个月内未更新的,审查终止。

据报道,从受理发行人申请到发行审核会议通过期间,将有8起暂停审核。

一是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调查,但案件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次发行、再融资、并购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及其他中介签名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尚未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司法机关调查的。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发行人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等中介签名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禁止进入市场、限制证券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第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有关机关解释的,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第七,发行人发行其他种类的证券,导致审计程序的冲突。

第八,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自愿要求暂停审查,且理由充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自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暂停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核实符合暂停审查条件的,应当履行暂停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暂停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暂停审查条件的,应当直接履行暂停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了解上述情况,但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标题:证监会释疑IPO申请中止审查8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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