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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构性资产管理产品场外融资的法律监管问题,上海证监局法务部主任曾纪峰6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金融中心建设司法论坛上表示,场外融资将非法、高杠杆资金带入股市,导致资本市场异常波动,颠覆了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实名制等。,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受监管,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建议加强监管协调,防止监管套利;多管齐下,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上海证监局人士建议加强场外配资监管协同

曾纪峰介绍,考虑到多个实体参与场外融资,涉及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融资机构构成证券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公司构成非法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实名账户管理规定的。

场外融资业务模式主要是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结构化(层级)资产管理产品,并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一级);银行融资等基金认购优先股,融资机构认购次级股,并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投资咨询协议,获得资产管理产品的下单和资金配置权;筹资机构通过homs系统在一级账户下开设二级账户(虚拟),在二级账户下为投资者开设三级账户(虚拟);募集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在三级账户中募集资金,投资者实际进行证券交易;三级账户投资者的交易指令通过homs系统与证券经营机构连接,指令上报交易所完成交易;筹资机构通过homs系统完成三级账户的“证券结算、登记和存管”,并进行风险监控和强制清算。

上海证监局人士建议加强场外配资监管协同

曾纪峰表示,场外融资涉及四层法律关系,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等资金提供者(优先)与融资机构(次)之间的贷款法律关系;筹资机构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贷款关系;筹资机构与提供homs系统服务的网络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证券经营机构与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经纪合同关系。

标题:上海证监局人士建议加强场外配资监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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