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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扶贫责任制,确保扶贫任务如期完成,建设繁荣、美丽、幸福的江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扶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6〕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战胜贫困实施意见〉的通知》(2016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省委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扶贫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按照扶贫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促落实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准确为核心、落实为关键、可持续为保证”的工作要求,建立责任明确、责任到位、共同克服困难的责任制,为战胜贫困提供保障。

第二章省级职责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扶贫工作负总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我省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成效评估、监督检查、扶贫退出和责任落实等制度机制,规划重大项目,协调全省重大全球性问题和共性问题。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应当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安排的我省扶贫专项资金和财力相适应的投资增长机制,加强省级扶贫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财政扶贫和保险扶贫,监督和引导地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综合使用,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协调使用对口支援、定向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江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六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扶贫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扶贫工作的成效评估、监督检查、脱贫致富和第三方评估;根据扶贫目标和任务,制定全省扶贫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七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设准确扶贫扶贫的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省委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围绕“十大扶贫工程”和扶贫计划,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大贫困地区资金倾斜力度。制定并实施行业扶贫实施方案,实现行业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省委组织部要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维护贫困县党政岗位的稳定,加强对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会同省扶贫办做好省级定点帮扶单位及其选派驻村队和一秘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省纪委对扶贫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局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重点资金项目和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体整合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省财政厅会同扶贫部门做好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市政责任

第十一条市委、市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实施扶贫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根据扶贫目标和任务,督促和指导责任落实,完善措施,按期完成任务。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扶贫责任书,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市委、市政府应当加强扶贫队伍建设,督促和指导县区做好县乡两级扶贫队伍建设。在现有体制和人员编制总量范围内,充实和加强扶贫工作,确保市、县、乡三级有适合扶贫的机构、人员、场所和资金。建立基于网格的扶贫信息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市委、市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监督和引导县级扶贫投融资主体的建立和完善,落实财政扶贫和保险扶贫政策,确保扶贫任务的需要。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负责协调本地区的跨县扶贫项目,统筹安排财政拨款、涉农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完成扶贫目标任务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县级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对脱贫负有主要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计划,优化配置各种资源要素,组织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稳定扶贫长效机制和扶贫问责机制;配备与扶贫工作相适应的县级扶贫工作队伍。

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签署扶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县委、县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建立和退出,检查评估贫困村退出和贫困人口准确认定和退出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村实施准确扶贫、准确扶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扶贫退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八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引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人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扶贫政策和措施落实到村里的每一户。

第十九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党建带团”的理念,加强村级基层党组织建设,选拔优秀、匹配强、稳定乡(镇)、村基层干部。扶贫期间,扶贫任务重的乡(镇)党政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扶贫资金综合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亭字[2016]64号),整合财政扶贫资金,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综合整合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并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乡(镇)责任

第二十一条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扶贫的具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把扶贫作为重中之重,做好扶贫政策的承办、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和村干部工作。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要在现有体制限制和编制总量内,充实扶贫工作,建设乡镇扶贫工作站;承担扶贫任务的行政村应建设扶贫工作室,完善农村扶贫管理和服务体系。

江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目标明确的要求,做好贫困人口的准确认定、动态调整、准确退出和政策明确工作,确保动态贫困管理信息准确、程序合规、数据健全、档案规范。

第二十三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认真制定本镇的扶贫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指导村“两委”制定村级扶贫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以实现扶贫政策和资金项目的准确实施,取得实效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以扶贫为己任,组织村干部,帮助责任人与第一书记结对宣传和落实扶贫政策,巩固扶贫成果,探索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在扶贫的全过程中开展“智、志、德、勤”教育,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鼓励艰苦奋斗,消除贫困。

第二十五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村级组织规范和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完善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宣传工作,防止扶贫领域出现“微腐败”。

第六章共同努力解决关键问题

第二十六条定点帮扶单位承担帮扶责任。加强驻地小组和一秘的工作管理,选拔人才,压缩工作职责。密切关注设立卡的贫困人口,充分发挥其功能优势,细化切实可行的救助措施,督促落实政策和工作到位,切实扶贫济困,不脱钩不稳定扶贫。

第二十七条结对帮扶责任人应当承担对贫困家庭的结对帮扶责任。要树立亲民意识,深入调研,按户落实政策,切实协助和配合乡(镇)、村扶贫规划,切实解决贫困户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八条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充分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量强的优势,积极参与当地扶贫,有条件的地方要承担定点救助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自己在人才济贫中的优势和作用,帮助他们战胜贫困;做好扶贫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扶贫。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扶贫绩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大力宣传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救助对象。省委、省政府应当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扶贫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社会救助主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对不落实、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责任要求,依法依规依纪追究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扶贫办和省移民办承担。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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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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