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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过渡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7]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的列报》

一是保险公司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表

(一)在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要求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并按本办法第三部分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2)其他保险公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实施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新会计准则。

二、保险公司暂停执行新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如果保险公司可以暂停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其活动应主要与保险相关。保险公司应根据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

(一)判断保险公司的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有关的准则

1.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保险公司的活动主要与保险有关:

(1)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包括由保险混合合同和嵌入式衍生产品分割的存款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相比是显著的;

(二)保险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占全部负债账面价值的90%以上,或者保险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保险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占全部负债账面价值的90%以上80%以上。

2.与保险相关的负债包括:

(1)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包括混合合同拆分前的存款部分和嵌入式衍生产品);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投资合同负债;

(3)保险公司发行或履行上述合同义务(1)和(2)所产生的负债,包括用于降低上述相关合同风险的衍生负债、由上述合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司发行并计入监管资本的债务工具等。

3.当保险公司评估其是否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时,应仅针对可能赚取收入和产生费用的活动,并应考虑相关的定量或定性因素,包括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如财务报表用户采用的保险公司行业分类。

(二)保险公司活动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如果保险公司根据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符合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则应在下一个财务报告期公司根据本办法的活动发生变化的第一个年度财务报告日,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仍主要与保险相关。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不再符合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应当在活动变更后的第二个年度财务报告日后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迟于2021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如果保险公司根据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其不符合暂停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的条件,则只有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该公司才被允许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发现符合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迟于2021年1月1日;相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新的金融工具执行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1.当保险公司同时发生下列情况时,表明其活动已经发生变化:

(1)这种变化是由企业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变化引起的,并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二)对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变化。

(3)该变更可以向外部相关方证明。

上述情况仅在保险公司开始或停止对其业务有重大影响或显著改变其活动规模的行为时发生(如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其业务范围)。因此,在实践中,保险公司的活动很少发生变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保险公司变更活动:

(1)融资结构的变化不影响其赚取收入和发生费用的活动。

(2)计划出售业务线,即使公司将相关资产和负债分类为待售。出售该业务的计划可能会改变其活动并导致未来的重新评估,但不会影响公司当前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负债。

(3)免除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统一会计政策

企业根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对其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调整统一会计政策:

(一)企业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但其关联企业或合营企业暂停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

(2)企业暂停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但合资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调整每个合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的统一会计政策。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财务报告期内,此豁免将不再适用。

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符合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并选择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可以适用本办法暂停执行。

第三,保险公司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在自2018年1月1日起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依据,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比较。

(一)保险公司符合要求并选择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符合暂停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

2.当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割前的存款部分和内含衍生产品)产生的负债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账面价值总额的90%以下时,保险相关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不包括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

3.当与保险有关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账面价值总额的90%以下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因经营活动发生变化,经重新评估后不再符合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应当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施前的每个年度财务报告期内披露以下信息:

1.不再符合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

2.活动更改的日期;

3.活动变化的细节,以及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三)保险公司符合要求,在重新评估其活动后选择暂停执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重新评估的原因;

2.活动更改的日期;

3.活动变化的细节,以及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四)保险公司符合要求并选择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分别披露以下两组金融资产在财务报告日的公允价值以及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的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仅是基于未支付本金金额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不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所有其他金融资产,包括:

(1)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不是仅根据未支付的本金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金融资产。

(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管理和评估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保险公司在披露上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时,可以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金融资产(如短期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同时,公司应考虑必要的披露细节,以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

(五)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四)一项所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暴露信息,包括主要信用风险的集中度。保险公司至少应在财务报告日披露该金融资产的以下信息:

1.该金融资产按信用风险等级的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披露减值准备调整前的账面余额)。

2.报告期末不存在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披露减值准备调整前的账面余额)。

(6)保险公司应披露任何与集团内实体相关的、尚未反映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公开信息。例如,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实施了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新会计准则。

(七)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如选择不调整统一会计政策,应披露事实。

(八)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关联企业或合营企业暂停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一)至(六)项对企业重要的每一个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披露内容。披露的金额应反映合资企业或按权益法调整的合资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而不是企业在这些金额中的份额。

2.对于所有合资企业和对企业不重要的合资企业,上述(1)至(6)中披露内容的汇总和量化信息。披露的金额应反映采用权益法调整后企业在合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份额。同时,企业应分别披露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金额。

财务和行政部

2017年6月22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白

标题: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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