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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电气的欺诈性发行补偿方案作为中国第一家终止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和第一家因欺诈性发行而被迫退出市场的上市公司,备受关注。

6月9日下午,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新泰电气欺诈发行预付款专项基金的公告》,新泰电气预付款计划尘埃落定。然而,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使用补偿基金,谁能得到补偿。

兴业证券首席风险官夏表示,首付责任的范围包括:合格投资者在一级市场的新股投资损失;二级市场合格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二级市场合格投资者退市损失。几个关键时间点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期(2014年1月15日,新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首次更正日期(2015年11月27日)。开市前,新泰电气发布了《关于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并发布了虚假陈述的第二次更正日期(2015年12月,之所以将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为重点赔偿时间,是因为这两个时点公布的信息已经充分披露了虚假陈述,涵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的新泰电气的虚假陈述。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方案落地

基于以上时间节点,确定二级市场损失赔偿的目标和范围:一是自新泰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购买新泰电气股票,2015年11月27日之后,仍存在因出售新泰电气股票或继续持有新泰电气股票直至退市的投资差额损失;二、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0日,新泰电气股份被收购,2015年12月11日以后,在出售新泰电气股份或继续持有新泰电气股份直至退市后,扣除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后,仍存在投资余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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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新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新泰电气股份的股东以及上述实体的关联公司;新泰电气的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新泰电气股份;如果你购买新泰电气的股票,通过政策增加,它不是预付款的对象。

新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后,即2015年12月10日以后,其投资损失,包括新泰电气被迫退市造成的损失,均为正常投资损失,与新泰电气欺诈发行无法律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业证券首次支付责任范围。据兴业证券介绍,在预付款的后续安排方面,目前与支付工作相关的资金和技术准备已经就绪,并专门设立了投资者支付网站、支付热线、专用邮件地址和现场咨询点,使预付款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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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表示,证监会一贯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履行中介机构职责,遏制虚假发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2015年11月新股发行重启时,保荐机构安排承诺先付。自2014年1月新泰电气发行以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并未作出预付款承诺,但兴业证券主动设立了专项预付款基金,解决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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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注意到,兴业证券在公告中对设立新泰电气欺诈发行预付款专项基金做了有针对性的安排,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除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二级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余额损失进行赔偿外,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责任的规定,购买新股后一直持有至退市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购买价格对持有损失进行补偿,并获得相应的新股。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关注兴业证券首付工作的后续进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戈登说。(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文继聪)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方案落地

(编者: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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